(四)短期内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的问题将会凸显出来,公安机关应采取超常措施提高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素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警察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警察在带着镣铐跳舞”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总体上看,警察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证侦查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准,在作证过程中证据的瑕疵必然会在质证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其二,中国警察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培训,必将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未来的庭审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诱使警察证人出现技巧性错误,“尽量使职业警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像一个笨蛋或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任务”是大多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近乎本能的选择。二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熟悉侦查、勘查、检验、鉴定工作并洞悉其中漏洞的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证人不仅包括作为相关事实感知者的目击人、知情人,还包括对相关证据的科学性、证据能力、证明能力进行阐释和评断的专家证人,控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警察(这里是指包括从事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狭义刑事犯罪侦查等侦查任务的广义刑事警察,即司法警察,下同)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它将推动公安机关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督促警察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从而激活竞争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实现严进宽出的人事管理目标。笔者认为,承担犯罪侦查、参与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除了必须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同检察官、法官、律师水平相当的法律知识及综合素质。因此,刑事警察应有不同于其他警种的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特定的管理序列、专业化的晋级晋升条件、高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办法、优厚的工资待遇。1.高门槛的学历任职资格:刑事警察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非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侦查工作应经过相应的培训。2.高标准的业务经历资格:刚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除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外,原则上不能直接从事侦查工作,应从事一定时期的其他性质的警务工作,刑事警察部门应具有从基础性警种选调人员的优先权。或者对初任侦查员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工作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侦查工作。3.高水准的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应实行全国统一的侦查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入门考试,考试在难度、规范性、严肃性上应同司法考试相对应。4.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对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员应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见习侦查员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和高水准的、严格的晋升考试方能升任初级侦查员。初级侦查员的一步步升级亦应经过相应的规范化的培训和考试。5.高薪制度:侦查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任职等级挂钩,其等级补贴应参照检察官、法官等级补贴确定。鉴于侦查员素质上的高标准,及其工作内容的高风险与极度的艰苦性,因此对侦查员的工资待遇,在等级补贴之外还应有较大幅度的倾斜,真正体现优质优酬的原则。上述改革将使刑事警察在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上与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制度相配套,并最终使刑事警察的素质能同检察官、法官、律师的素质相匹配。为了适应出庭作证的需要,在警察培训特别是刑事警察培训中,应设置出庭技术培训项目,强化相应的培训。
(五)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通过技侦等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也将面临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和质问,因此,相应的立法活动和制度建设亟待进行。
1.加快立法步伐。积极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同步进行技侦立法,否则,一旦技侦活动的法律根据在法庭上受到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