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豁免内容。积极建议在设计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时规定作证内容的豁免事项,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警察只接受检察官和法官庭外质询,不当庭接受质证,以免暴露侦查机密。有学者认为,警察通过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也应包括在其出庭作证的范围内,理由是,在庭审阶段,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已经完成。已无继续保密的必要。其实不然,对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保密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保证实施秘密手段的方法和途径不为外界所了解,同时保证实施秘密手段过程中涉及到的、仍需在未来的侦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特殊场所和情报提供者不会暴露,为此,规定警察出庭作证豁免事项是必要的。
3.建立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案件中,如果警察在作证中必须暴露采取秘密手段中涉及的人员,并且该人员也必须出庭接受质证,那么,为了保证特殊证人尤其是“线人”的安全,应启动证人保护机制。证人保护制度应明确规定适用的对象、条件、保护措施,并且所需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无条件地予以保障。
4.探讨证据获取手段的转换机制。公安机关应积极探讨秘密手段所获证据的转换机制,依法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后,尽可能通过公开的取证措施将其再次“获取”,这样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就不至于暴霹秘密侦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