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代理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扩大试点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全市各县(市)全面开展仲裁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各县(市)的案件审理质量也不断提高,基本上都能达到预期的标准。乐清、瑞安、苍南处理的群体案件,都做到了既依法裁决,坚决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置,不引发新的社会动乱。
四、目前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存在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因此亟待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缺乏必要保障。从我市试点的情况看,由于领导重视,除个别地方外,在经费保障方面相对较好,但大部分地方仲裁机构和人员编制尚不落实、业务力量比较薄弱。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市、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个别案件的排除妨碍先予执行,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法院的有效支持。如某县级法院对村集体应当而且可以履行的职务行为不予执行。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有些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我局都认为很有必要加强沟通和研讨。因此,希望借此次会议的东风,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体制度及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