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各部门同样根据不同“利”、“害”关系,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不同解释。上面举的“河南邓洲工商和卫生部门执法人员为争夺一箱问题奶粉,当街大打出手”的例子,正是这种“有利就抢”真实写照。为了扩大管辖权,卫生部门把《通知》中的“卫生监管”认定,包括“对食品的卫生监管”,认为卫生部门有权监管流通领域的食品;而工商部门却把《通知》中的“卫生监管”认定为“对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监管”,认为卫生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无监管权,只有工商部门才有权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但在消费者冯珉诉×××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被告为了推卸责任,却又将“卫生监管”认定为包括“对某些食品的卫生监管”,同时认为《通知》中的“质量监管”不包括“对某些食品的卫生监管”,认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拒不承认自己是《食品卫生法》在流通环节的执法主体,更否认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这不正是“麻烦就推”的真实写照?
要搞清《通知》中“卫生监管”的含义,必须认真研究《决定》出台背景,认真领会《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决不能断章取义。从《决定》出台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很容易看出,《决定》是立足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规定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我认为《通知》中的“卫生监管”只能指,“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而且这一点也很容易从《通知》中得出,“工商部门……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卫生部门)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这样理解,《通知》也就符合《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了,我国的法制也就统一、和谐了,所以,只能这么理解!同理,对食品“质量监管”得理解,也应当包涵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如果按照被告工商部门的理解,《通知》中的“卫生监管”是“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管,是对某些食品的监管”,这样岂不又成了多头监管吗?这样岂不又和《决定》“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相悖吗。
为了证实对《通知》中“卫生监管”的理解,冯珉在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购买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加药食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申诉举报,在该分局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卫生部门处理后,又对其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希望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定。
该案经过三个月的审理,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对冯珉反映的违禁加药食品享有管辖权,责令被告限期依据《食品卫生法》履行法定职责。至此,历经数月的管辖权争议,随着法官审判锤的重重一击,顺利的拉下了帷幕。这一审判也为我国依法行政体系和谐、统一,交上一封满意答卷。(这只是可能结局的一种,判决结果尚为着出)
三、中编办《通知》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们都知道,国务院《决定》是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渊源。那么,《通知》又是个什么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又如何,对行政执法有拘束力吗?从《通知》签章的党徽标志,可以认定这是一份党的文件。根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