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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划分的探讨思想宣传  ○

监管权是不一样的。我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难道不是以享有监管权为前提吗?
   
   二、《通知》中“卫生监管”得含义
   
   
   
   如果说在生产加工环节,职责分工依照上述法律原则,还可以说是明确的话(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那么,在流通领域的对食品监管权划分的理解也就更加混乱。造成混乱的关键原因,是随后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增加了卫生部门对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管。那么,这里的“卫生监管”含义到底是什么?是对食品的监管,还是对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监管?《通知》的“质量监管”和“卫生监管”是什么关系?对

此,各部门同样根据不同“利”、“害”关系,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不同解释。上面举的“河南邓洲工商和卫生部门执法人员为争夺一箱问题奶粉,当街大打出手”的例子,正是这种“有利就抢”真实写照。为了扩大管辖权,卫生部门把《通知》中的“卫生监管”认定,包括“对食品的卫生监管”,认为卫生部门有权监管流通领域的食品;而工商部门却把《通知》中的“卫生监管”认定为“对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监管”,认为卫生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无监管权,只有工商部门才有权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但在消费者冯珉诉×××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被告为了推卸责任,却又将“卫生监管”认定为包括“对某些食品的卫生监管”,同时认为《通知》中的“质量监管”不包括“对某些食品的卫生监管”,认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拒不承认自己是《食品卫生法》在流通环节的执法主体,更否认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这不正是“麻烦就推”的真实写照?
   
   要搞清《通知》中“卫生监管”的含义,必须认真研究《决定》出台背景,认真领会《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决不能断章取义。从《决定》出台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很容易看出,《决定》是立足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规定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我认为《通知》中的“卫生监管”只能指,“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而且这一点也很容易从《通知》中得出,“工商部门……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卫生部门)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这样理解,《通知》也就符合《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了,我国的法制也就统一、和谐了,所以,只能这么理解!同理,对食品“质量监管”得理解,也应当包涵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如果按照被告工商部门的理解,《通知》中的“卫生监管”是“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管,是对某些食品的监管”,这样岂不又成了多头监管吗?这样岂不又和《决定》“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相悖吗。
   
   为了证实对《通知》中“卫生监管”的理解,冯珉在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购买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加药食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申诉举报,在该分局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卫生部门处理后,又对其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希望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定。
   
   该案经过三个月的审理,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对冯珉反映的违禁加药食品享有管辖权,责令被告限期依据《食品卫生法》履行法定职责。至此,历经数月的管辖权争议,随着法官审判锤的重重一击,顺利的拉下了帷幕。这一审判也为我国依法行政体系和谐、统一,交上一封满意答卷。(这只是可能结局的一种,判决结果尚为着出)
   
   三、中编办《通知》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们都知道,国务院《决定》是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渊源。那么,《通知》又是个什么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又如何,对行政执法有拘束力吗?从《通知》签章的党徽标志,可以认定这是一份党的文件。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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