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翻,搞得案件处理不下去,甚至有的当事人到法院领导面前告状要求法官回避?这就是涉及到我们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是否做到语言公正。法官是裁判者,应当居于中间地位,任何案件没有到最后宣判,都不能对原告或者被告妄加评论,说三道四,否则当事人就会认为你这个法官有偏袒一方的嫌疑。过去我们有许多老法官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当着原告的面要说原告的不是,被告如何有理;当着被告的面说被告不是,原告如何有理,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在过去这条经验也许还用得着,因为过去我们强调的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做在调解的过程中有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把这条经验放到当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我想未必就那么管用。现代司法要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作为法官必须在对错之间做出一个判断,而并不是要法官在判决之前就对错问题与当事人争得个面红耳赤。例如有一个法官在处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现象。自诉人来法院起诉说得头头是道,这个法官就信以为真了,因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根本听不进去,只要被告稍有辩解就妄加指责和训斥。在开庭时对原告人发问是轻言细语,对原告人的发言耐心听取,而对被告人的发问却是粗声严厉,对被告人的发言显得很不耐烦,稍微多讲几句就予以打断并责令停止。于是刚开完庭被告人就跑来找院长,要求这个审判员回避。院长问他有什么理由,被告人说:“这个法官不公正!”院长又问他如何知道这个法官不公正,回答说:“这个法官讲话的口气就是不公正,只许原告说话,不许被告说话,对原告轻言细语,对被告严加斥责,这难道是公正的吗?”遇到这样的事,院长也很难做工作,因为诉讼法里面关于回避的条件没有说语言不公正也可以回避。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懂得,作为一名法官在语言上对待原、被告双方要做
到一视同仁。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加以训斥,而对他们的正当理由和要求则要拿出耐心认真听取,不能妄加训斥。语言也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运用不得当,即使你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在心里横着一口气,总认为你这个法官不公正,有偏袒对方的嫌疑。4、行为公正。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作所为。法官也是人,他也要有所活动。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外还有诸如社交、亲友、同学、同事等等方面的活动。活动越频繁,在社会上的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是好还是坏,是由法官的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从事高尚的,有意义的,对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有帮助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正面的影响;而从事低级趣味的,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为文明社会所不耻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影响。每一个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特别要注意其行为的公正性,要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如果行为不公,就会使案件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倒如早些年有一位法官下乡办案,中午不可能回家吃饭,就在原告家里吃了中餐。被告人对法官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认为法官到原告家吃饭而不到被告家吃饭,这样做是不公正的。这位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决定晚餐到被告家吃饭,以表示公正。果然法官到被告家吃了晚餐后,被告人非常满意。大家试想一想,这能叫公正吗?法官的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做到公正,反而在社会上引起很坏的影响,这种行为正应验了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会经常下乡办案,每次下乡都自带饭盒,自备干粮这也不现实,饭还是要吃的,饿着肚子总不是好事。但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情况下能不到原、被告家里吃饭的尽量不去,因为“六条高压线”明确规定不许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如果是在偏远的村、组,大山的深处人烟稀少,交通极为不变,没办法只能在原告或者被告家里吃饭,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吃餐便饭并按照干部下乡的规定付给适当的餐费,也无可非议。如果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只要做好解释工作,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作为一名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也要检点。肖杨院长曾经指出:法官要谨慎交友,少交朋友,缩小自己的社交圈。这句话有其深刻的含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朋友多,社交活动就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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