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并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对应。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没有实体上的公正,那么其他的环节再公正也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所依据的是依法查明的法律事实。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会存在一些差异,因而实体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公正,绝对公正只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人民法院的任何判决都是由法官作出的,即使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是由法官集体作出的,因而法官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主宰者。由此看来,要做到实体公正,法官是最为重要的,这与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业务能力、道德品质、政治素质等方面息息相关。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正,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反映出法官对待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和对整个社会所负责任的程度。两个事实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判只要是公正的判决,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同的,或者基本上一致。而不公正的判决,其结果就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法律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也应当考虑案件之间的平衡,而不是随心所欲,因人而异的裁量。例如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就出现了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负到了90%的责任,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只负60%的责任。案件基本事实相同,都是交通事故,都是主要责任,为什么一个负90%的责任,而另一个只负60%的责任。这种同类案件之间的不平衡是典型的实体不公正的表现。又如一位审判员所审结的一起遗产分割、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早就有关于遗产分割和赡养协议,但这位法官在判决中对协议只字不提,判决结果另搞一套,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实体不公正是引起涉法上访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损害法律威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实体不公是因为法官的水平不够那还情有可原,如果是因为贪赃枉法而造成的实体不公,那就问题严重了。
三、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具备的条件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公正司法不仅有其特定的内涵,而且实现公正司法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物质条件。司法的目的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是司法的主体,也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公众场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拥有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物质条件。高大威武的审判庭,环境优雅的办公场所,现代化的交通、通迅工具是人民法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发达国家,法院的办公大楼是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是旅游参观的景点。这不仅象征着法律的权威,更代表着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程度。一座陈旧、低矮的法院办公楼能谈得上有威严吗?几张破烂的办公桌椅和审判台能代表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吗?可想而知,是不能的。公众场所要有公众场所的样子,威严的地方也要有威严的架式。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在物质条件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层次,不仅办公大楼威严高耸,办公条件也都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我国幅源辽阔,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的物质条件还处于原始的起步阶段,“七化建设”刚开始着手实行。由于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是地方化管理,因而其物质条件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在西部贫困地区显得尤为突出。
2、法官的素质条件。法官的素质即包括法官的政治素质也包括法官的业务素质。任何法院都是要靠人来运作的,法官在法院的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官的素质在实现公正司法的过程中显得更为重要。法官首先必须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密的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