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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章程群众团体  ○

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对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会长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协会的各种文件精神,遵守协会的各项工作纪律,并且做到工作纪律与学习相统一;
     (二)贯彻、执行协会的各项方针、文件、决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与协会每次活动,勤勤恳恳,艰苦奋斗,并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服从协会各执行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切实联系广大同学,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反映问题同学的情况对外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必须向所在的直属组织说明退会原由,并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协会执行委员会收到会员退会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批准申请的,应当由协会办公室书面公告全校,退会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并协助接班会员完成交接任务。
     第十三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

称号。
     第十四条对于不执行协会的领导,违反协会章程的队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于被除名的会员,要在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不过协会的组织生活,或连续三个月不做协会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离协会。会员自行脱离协会,应由协会办公室决定除名,并报执行委员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办公室通报全校并申明该会员的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大学生维权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其常设执行机构为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由协会全体会员参加。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的学年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对一学年中,协会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讨论并决定一些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本届协会执行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表彰或处分协会会员的提出与表决;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协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领导和监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的行政办事机构有:会长、副会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对外联络部、控申接待处、网络信访处、政法咨询顾问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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