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号。
第十四条对于不执行协会的领导,违反协会章程的队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于被除名的会员,要在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不过协会的组织生活,或连续三个月不做协会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离协会。会员自行脱离协会,应由协会办公室决定除名,并报执行委员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办公室通报全校并申明该会员的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大学生维权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其常设执行机构为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由协会全体会员参加。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的学年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对一学年中,协会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讨论并决定一些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本届协会执行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表彰或处分协会会员的提出与表决;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协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领导和监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的行政办事机构有:会长、副会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对外联络部、控申接待处、网络信访处、政法咨询顾问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