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对个别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城市,除重点工程外,其他项目拆迁一律冻结。
三是规范拆迁管理和拆迁信访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规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继续推行“四合法一到位”(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补偿安置资金到位),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纠纷。要健全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做到“阳光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各地要继续坚持建设部提出的“八项原则”和我省推行的“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拆迁管理和拆迁信访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抓好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宣传教育相结合,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向群众宣传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一是继续抓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各地要加大欠发达地区及困难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力度,指导尚未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的市、县和企业,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尽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住房补贴,扩大住房补贴覆盖面,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二是尽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凡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做挂帐处理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地应尽快兑现。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要尽量一次性足额兑现;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职工离退休、换购住房或工作调动时给予解决。兑现一次性补偿的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当地政府统筹或企业自行解决。
三是加快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建设。各设区城市都要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严格清理运作不规范及无担保能力的担保机构。要指导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及其他民间资金介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要特别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担保力度,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一是继续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不按约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金等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强化开发合同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开工和交付使用。
二是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要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末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行为。严格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房地产评估、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佣金、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或面积测绘报告的行为。
三是加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完善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建立。要将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情况及时载入档案,并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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