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换取更多的特殊优惠,其结果是农民为此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公路建设的沿线乡镇,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从0.4xxxx元/亩到0.6xxxx元/亩不等,而在同一区块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则执行了1.3xxxx元/亩的征地标准;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区的一个镇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为名,用土地置换户口的办法把93xxxx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镇政府所有,而农户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补偿费。这样,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导致农民持续不断的集体上访,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69]
农民土地的价值在于能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农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亩农地生产作物的预期产出价值是每年1千元的话,那么,这块农地的实际价值至少相当于今后几十年内预期产出价值的总和。征用具有长期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不仅意味着取消农民当年的农产品预期收益,也剥夺了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今后几十年的预期收益。[70]
土地乃农民的资产,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就是剥夺农民的资产,而资产被剥夺就必然导致农民生活的贫困。
五、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民的生活贫困
事实证明,哪里有侵权,哪里就有贫困,权利贫困与生活贫困密切相关。上述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土地处分权和土地收益权的贫困,直接导致农民的生活贫困,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71]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农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导致失业,因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着收入来源渠道的减少、甚至断流。据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规划区内4xxxx行政村的调查,2001年底集体耕地比1992年初减少4xxxx,人均减少0.4xxxx。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1.1xxxx人,但通过政府协助安置的劳动力仅为80xxxx,只占7.xxxx;除了失去土地后自谋职业者外,这4xxxx行政村仍然有0.5xxxx人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占53.xxxx。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因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差异,无法与城市劳动力竞争较好的职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必然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失地、失业农民的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潘墩村1千多农民当中,有70xxxx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该村的失地农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骑摩托车非法拉客,有的则到处上访。该市马尾区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说: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们现在是农民不像农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门是宽阔的马路、抬眼是工业厂房,虽有路可走,但无地生存。
各级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征地,是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财”。[73]
例如,上海市开发浦东地区时,每征一亩粮田向当地农民补偿2.xxxx元,每征一亩菜地补偿2.xxxx元,然后平均每亩地再投入6至xxxx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征用及开发成本每亩不过1xxxx元,但政府将开发后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业企业时的售价却是每亩20至3xxxx元,每亩获利高达10至2xxxx元,是农民获得补偿费的许多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估算,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农业“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的损失,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xxxx亿元的损失。[74]
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潘塘镇两山口村的农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xxxx土地,1998年当地政府兴建“食品城”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征用该村土地,现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当地一位农民于刚永久失去了xxxx多土地的使用权,得到的补偿费仅为1.xxxx元,现在全家居住的地点虽然在行政区划上改属潘塘镇街道办事处管辖,但是他们还是农民身分,而且没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业必然导致农民收入急剧下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前新宅村,过去全村人均xxxx多地,当地为兴建飞机场而征地后,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干部征地前保证每亩补偿6,500
元,但占了地后就变卦了。虽然补偿费前后追加了2xxxx次,但每亩补偿额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农民就被“一脚踢”了,全村无一人被安置就业。一位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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