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关闭农村税费改革要禁止的乱收费的大门。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可以在不策划集资摊派、将农业税税率名义上仍保持8.xxxx的情况下,以隐蔽的方式加重农民负担。手段有:故意高估农作物的产量的价格,夸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以特产税的名义进行额外征收;减少教育投资,提高学生收费标准等。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仍可通过削减一般公共产品的供应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关于取消村提留
从现行农村的产权制度来看,税费所体现的是国家、集体与农民基本的三角关系,在国家对农民的利益得到强化的同时,集体的利益却被忽视了。税费改革前,农民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税费关系体现在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者而向农民收取的提留。“并税制”在去除乡统筹以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同时,也把村提留一并改掉了。从目前的土地制度上看,村民使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目前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村级组织向使用村庄土地的村民收取一定的租金也是合理的,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应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提留也是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取消村提留,就是否定了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另外,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性群众组织,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存在的前提就是为了满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的需要,其合法性基础是全体村民的同意。从理论上说,村委会作为村庄的公共权力组织,为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村庄公共事务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从村庄内部收取一定限度的费用是合理的、正当的,村民为此而负担一定的费用,也是必要的。取消村提留实际上也就取消了村级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能否收取一定费用应该由村民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来替代村民来作出决定,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村民在这个问题上的发言权,这就削弱了村级组织的政治地位。
“并税制”在去除乡统筹以及其它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同时,也把村提留一并改掉了。这很大程度上可能由于在改革前的基层财税制度下,基层组织一直在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国家的税收以及其他的一些面向农民的收费大多是通过其实现的,基层组织在实现其他主体的利益的过程中也使自身的利益和权力得到了扩张,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严重后果就是在基层政权与其管理的村民之间,制造出一种不信任的、不合作的、回避的甚至是抵制性的关系。因此,从税费的征收过程看,农民负担过重主要在于村里收的太多了。从减轻农民的负担而言,村提留就被置于取消之列。
为了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必需的公益事业的维持,试点方案实行农业税附加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的办法,但不够妥当。从理论上讲,国家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性质资金,似乎说不通;从村民自治角度看,村级内部费用由国家收取,有剥夺村民权利之嫌;从乡级政府职能转换看,把不该由本级管理的事管起来,有违减事放权的方针:从实际操作上看,乡级容易挤占挪用村级资金,并且乡里收附加,村里收筹资款,管理不集中,使用不方便;而且目前村级民主建设和大量村民外出的现实,还很难按要求“一事一议”。
四、税费改革下的乡镇财政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大多数的乡镇都出现了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困难加剧的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方案不合理,新的农业税率比改革前实际执行的税率高一倍,造成减收的根本原因是过去乡镇财政收入中存在很大一笔不合理资金,诸如各种名目的收费和摊派、乡统筹和无特产收入农户承担的特产税等。改革方案将这些不合理收费去掉,是勿庸置疑的。虽然如此,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的乡一级的财政困难问题仍要有解决的办法,否则税费改革难以成功。
从现行体制来看,政府部门对于税费改革的影响力,最终将强于农民集团和乡村集体组织。这也就是集体行动理论所说的,尽管相对而言农民集团是个大集团,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是个小集团,这些集团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其具体利益的差别也是明显的,但基于这些利益差别,较小的集团常常能自愿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支持其共同利益,而大集团则通常做不到这一点,因此,特殊利益的小集团具有异乎寻常的力量,常常能战胜大集团。据此,我们不难预见,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运用自身资源,肢解、异化税费改革的进程,也将呈现出加快态势。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随着上述肢解、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税外负担能否真正控制得住?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能否真正取消得了?或者取消以后,会不会卷土重来?这都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就税费改革本身来看,单一的税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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