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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解“三农”乡镇街道  ○

有自由处置权。这样就确保了不会再有任何集体和个人可以随便出卖或圈占耕地,因为每一块耕地都已经有了它明确的主人。在主人不能卖自己的土地时,谁也没有权力去动它,包括任何一级政府。
     最后,一些学者可能会担心另外一个问题。
   即这样导致土地实际价值浮出水面,各行业,只要是需要占用土地的行业,其行业成本都将大大提高,从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这种不利情况多年前在日本就实际出现过,也一定程度地导致了当时日本经济的低迷与徘徊。
     但我想以日本人在经济上的头脑,他们是不会故意犯这种错误的。土地成本不断升高,只能说土地作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再生的稀缺的资源,其价值应该升高。土地成本升高导致的经济低迷也可以只是暂时的,只要能从其它方面着手降低成本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还是可以再次复苏。实践证明日本人做的是成功的,他们并没有采取人为压低地价。人为压低地价实质上是最不可取的经济政策,它导致的恶果可能比地价上升本身更为可怕。
     在中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丝毫不亚于日本。所以我们可以努力降低其它资源的成本价,而不可以降低土地资源的成本价。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努力发挥其它资源的低成本优势,来抬高我们土地资源的成本价,因为我们的土地成本价实际上是需要得到抬高。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其它资源能发挥出低成本优势的,可能也就非人力资源莫属。
     新的改革——以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改革
     就产权改革而言,这种改革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好像是有点操之过急,或者说永远都不应该出现。但就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和迫切性,可以说非它莫属,非它迅速实行而不能。
     保守派可能要说,现行土地制度已是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坚守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可是这种制度教条上的坚持有必要吗?
     不管是坚持还是改革,我们都要看清楚,什么对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的大方向和大目标在哪里?那就是两代国家领导人给出的,具有最高指导原则的理论结晶,即“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
     这一对“三个”,其实已经从根本上永远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它代表了国家领导层的最高智慧和决议。其它任何的“金科玉律”,我们都更应该把它看作是教条和束缚,或者说这些东西总有变成只作为教条和束缚而存在的一天,这一天我们就要敢于改革和打破它。
     附录:
     为了使读者更清楚本文所述:土地间接私有化,即土地产权虚化的提法。下面笔者愿意就此提炼出若干实施原则和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原则
     一、农民对拥有的耕地虚有产权,只具有收益享受收,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不得馈赠,不可以继承。
     二、农民在自己所在乡(镇)农业户口一旦被注销,户口外转,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继续享有过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虚有产权和产权的收益。
     三、农民以其耕地虚有产权,得到的产权收益至少应能满足口粮的免费供给。不能满足的部分由国家发行农业债予以满足。
     四、逐步从虚有产权中退出的耕地,由国家农业债发行银行,和本乡(镇)农民协会多方监督;由本乡(镇)常设办公室协同本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对这些耕地以市价所值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的主要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所欠债务,即银行发行的农业债。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过去各乡(镇)在改革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如果最后还有剩余则投入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前款所提要做变卖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要确保其耕地用途不变。即使在产权完全属于私有的情况下,要转为非农业用地,也要通过国家非农业用地严格的制度审批。
     六、农民如果在耕地分配时,要求分得属于自己或整个家庭的“实地”,即实有的耕地,来个体经营,或与其它人分得的“实地”合伙经营,或以分得的实有耕地作为股份,入股其它“大土地”参与经营。以上各种情况,耕地的使用和流转都由农民自己采取自愿。但此时,农民对其手中的耕地还不具有完全的私有产权,还仅限于对耕地的虚有产权,不能自私变卖,不能馈赠他人,不能继承和被继承,并且在自己的农业户口注销后,这种权利也随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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