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组织法”,这个断句怎么断有很大的差别。一方面,组织法认定条件环境,它涉及内在机构设计、对外关系、责任关系等,而另一方面的功能就是程序法,比如登记、解散、清算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这个法里解决。实际上,我们讲“合作社”就很清楚了,“合作社的法”就是一个“组织的法”;第三,关于立法的理念问题。现有的大量文献对合作社的定义,最后的落脚点是一种企业。这可能会导致一种错误的倾向,合作社本来是考虑农民的土地联合,是一种合理垄断,将来我们在反垄断立法的时候对它要豁免;如果把它归为一个企业,它所享受反垄断的豁免就不存在。这样我们搞出来的就不是合作社的东西,而是农民组织的其他问题。 张红宇(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司副司长): 第一,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任何时候这个问题都是一个热点、重点和难点。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土地的三个功能是存在的:一是生存功能或保障功能;二是收入功能,在目前农民收入多元化的情况下,土地收入依然占到6xxxx;三是就业功能。 第二,中国农民土地的问题在于所有权很重要,但是使用权相对于所有权来讲恐怕更重要。因为,农民从来不讲所有权,而只注重使用权。我们能不能不讨论所有权,而把使用权(包括占有、经营、收益、处置)发挥得淋漓尽致,即土地可以出卖,可以抵押,可以通过抵押获得其他经济的手段,可以转让、转租、租赁。 第三,要联系实际,通过实际的例证来表明土地使用权。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粮食紧俏,土地的承包又出现新的问题了。去年以前土地包都包不出去,还要倒贴,今年全部倒过来,过去包到地的纷纷包不下去了,没有签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现在回来要地了。以前地越种越少,现在补贴了,地又越来越多了,你说怎么处理?补贴是按计税面积计算,那么计税面积怎么核实?这是现实的问题。 第四,关于农民组织。全国人大计划明年出台《合作经济组织法》,其中最关键的是立法的目标是什么,是通过推动法律建设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是认可这个组织,规范这个组织,这是不一样的。但是有一条,农民要组织起来。 韩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现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二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尚不够明确;三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够健全;四是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应该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二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真正享有永久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三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四是土地征用既要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五是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 徐小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关于农村土地。农村土地问题,从现在的制度来看,实际上产权是清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宪法已经规定。要是讨论产权类型,不能说谁好谁不好,而是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国情。越南想学中国的团体共有制,结果学不了,它管不住乡村干部,干脆宣布国有,租给农民一百年。所以我想国家所有、团体所有、私人所有这三种形式,如果有机会的话都可以试一下,尊重农民的选择,在我们国家到底是怎么样的制度更好。 关于农民组织。现有的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关系,各个地方不一样。在云南有个乡,村民小组就比村委会厉害。基层干部对我们说,村委会是空的,干什么都得跟村民小组谈判。刚才大家谈到新组织和老组织的问题,到底是组织法、还是什么的组织法,立法目标是什么,或者说它会不会演变成新组织等。我想,应该把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研究的两个优点结合起来,研究这些组织将来有没有生存的环境,如果没有生存环境,就应该用新的组织替代它。现在这些组织还都在运行,那么现在到底运行得怎么样,又该如何发展和完善呢? 严瑞珍(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 第一,农村组织。农民组织实际上只有两大类,即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在中国搞带有政治性质的农民组织很难。日本农协是经济组织,但是它起到了团体压力这么一种作用,这种情况对中国比较合适。我们重点还是搞合作社,但是它要带有农民组织团体压力这种功能,因为这比较现实。 第二,土地制度。现在贯彻承包法很困难,确实需要我们反思。目前很多人都是从法这个角度度考虑它的合法性、完善与否等问题。实际上,有没有组织实施的载体,农户承包制在现在这个情况下合适不合适等都需要思考。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历史上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到底适应不适应现有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它是不是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有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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