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或捎话讲情;(6)对案件承办人员施加压力;(7)向当事人泄漏审判秘密、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等等。这些干警不讲形象,为了背后隐藏的私利,代替或与当事人一起,干扰案件审判活动,严重违反了审判纪律,我们绝大多数干警对此也都深恶痛绝。尽管这类问题发生在个别人身上,是少数,是苗头和倾向,但却严重地影响着法律的尊严,严重地影响着公正司法,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面对以上情况和问题,我们既不能回避,也不能退却,必须正视现实。我们每名同志都要居安思危,既充分肯定队伍主流是好的,不能对队伍建设丧失信心,坚定公正廉洁司法的信心,又要辩证看待队伍中的问题,不能盲目乐观,保持高度警惕性,增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迫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真正做到耐得住清贪、经得住诱惑、抗得住干扰、顶得住压力,公正廉洁办案。
第二个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防止在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
党组分析认为,之所以产生腐败和不廉洁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外因方面讲,有的领导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一把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本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有的只抓业务,不管队伍,对干警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遇事和稀泥,当“好好先生” ,致使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生;一些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有力,甚至流于形式,特别是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监督,等等。从内因方面讲,首先是个人有缺陷造成的,“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放松自我约束是产生问题的内在根源。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因素:
一、精神支柱的倾斜是每一个腐败分子走向堕落的第一步
纵观诸多腐败分子的坠落过程都普通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其都有着一个从艰苦创业,到成就辉煌,再到身败名裂的“三步曲”。但他们自行毁灭的开始,都首先是精神支柱的倾斜,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错位,然后一步一步坠入不能自拔的深渊。如原×××省长胡长清、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腐败分子,可以说都是根红苗壮,经过一番艰苦奋斗,成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又堕落为一名腐败分子,直到成为一名罪不可数的死囚犯,其根本原因就是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支柱倾斜,以致完全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将大比小,我们法院系统中的个别违法犯罪分子也如出一辙毁灭了自己的一生。如×××莱×××法院执行庭审判员亓跃文,参加工作近40年,也曾多次立功受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认为讲政治是空的,讲学习是虚的,搞教育是走形式,只有金钱才是实的,因而思想蜕变,在5年之内连续1xxxx受贿,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开除党籍。再如湖北武汉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柯昌信,他从事工作多年,开始的时候也进行抵制,多次拒收钱物。后来终于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认为“现在都这样,收点钱收点物也没啥”,从而逐渐蜕变、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心态失衡,唯财是命,以权捞钱,是每一个腐败分子走向毁灭的必然结果
权钱交易历来是执权者的一大禁忌,如果心态失衡,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只要沾染一点就会产生永远摆脱不了的干系。×××原交通厅厅长刘中山感到自己的贡献与现在自己的所得不相符,心态严重失衡,产生了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在这种思想主导下,大肆敛财,受贿40xxxx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副市长李乘龙,其在×××任市委书记一千天,受贿40xxxx元,不明来源财产60xxxx万元,可谓“日近万金”,但其最终的结果是走上断头台。在我们法院系统,有些因贪图钱财而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也落了个可悲下场。远一点的,如湖北高院原副院长许亚飞受贿2xxxx余元、辽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33xxxx万元,都最终导致身败名裂。近一点的,如济南×××法院干警苏兴元、×××法院干警刘震,以前也都曾立过功,受过奖,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把送上门的吃请,视为对以往失去的一种补偿;把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胜诉,视为自己的“功劳”;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视为对当事人的“恩赐”;把当事人的送钱送物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都沦为了“阶下囚”,可以说,这些案例都非常发人深省。
三、不注重小节,耐不住寂寞,追求享乐腐化,是产生腐败的重要缺口
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生活上失节,必然导致政治上堕落,这似乎也成为产生腐败的一条定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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