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四)“协会+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协会人才单一,服务面窄,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从而寻求乡镇有关技术部门或省地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进而形成科研、教育、推广、农协的“四农”结合。
(五)“事业单位+公司+农户”。事业单位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和一定的生产资料,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同时为农户向事业单位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则按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农产品。这种结合模式实际是公司利用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
(六)“服务组织+农户”。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任意寻找服务组织为其服务。它们既有国家办的,也有集体办的,还有个体、私营、中外合资或股份合作制的,如生产、加工、销售非专营的农、林、牧、渔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各类工商企业、专业户等。服务组织只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而对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不承担责任。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结合比较松散,带有不固定性、临时性和内容单一性的特点。它们用各类服务与农业生产者实行等价交换,服务需按全额补偿成本,还要取得合理盈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初期,在不发达地区,这种结合模式较为多见。
(七)“农户+农户”。农户把资金、土地、机械设备、技术、劳力等资源的使用权入股,通过联合,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成为可能,促进了对小生产、粗放经营、自然经济等传统农业的改造,使其向大生产、集约经营、商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方向转变,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八)“能人+农户”。农村专业大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土专家),包括一些经纪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往往以自身生产经营为基础,同时与当地农户结合起来从事某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这些能人广结各方客商,根据市场需求,向农户提供信息并指导生产,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将农户生产的产品收购、贩运出去,在为农户提供流通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一定的利润。
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与制约因素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取得一定成效,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延伸,形式日趋多样化,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政府、社区、公司、农协等几个方面的服务渠道。
在产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发放农业生产贷款,组织供应生产资料,维修农机具,提供优良种子,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在产中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推广农业生产技术,防治病虫害,提供防疫服务,为促进优质高效高产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在产后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组织收购农副产品,使农产品价值得以实现,保证农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为农业服务过程中自身实力也得到相应增强。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给不足。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目前仍有60%的村、20%的乡镇没有农经服务组织,45%的村没有农技服务组织,25%的乡镇没有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站,36%的县没有农技推广中心。组织结构不健全,农业服务缺乏统一性,特别是缺乏农业技术这一基础服务,农业服务就谈不上专业化与社会化。有些地区的农业服务组织较注重自身的利益,缺乏同其他服务组织的联系和为农民服务的主动性,真正将农业服务落实到村组、农户的还是那些民间自发服务组织。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复杂多样。在现有的服务组织中存在结构紊乱的问题,形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特有的矛盾和摩擦,导致难以发挥服务体系的综合力。目前,仅县级涉及到农业的部门和机构就达10多个,且多以独立分设为主;在同一部门或机构内部,又下设多个经济实体和服务站,将服务组织分割成多个主体,由此形成涉农部门间的不合理、不规范竞争。所以,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还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的化肥、农药、农机、种子供应站、各种植保、农机服务中心、信用社等往往自行其事,互不合作,处于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状态。在一些县、乡,供销社与农技中心势不两立,甚至展开激烈对抗,达到了白热化程度。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使农业社会化体系形不成规模优势。小规模、分散化带来的是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与市场经济发展对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