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配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
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能只靠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治理。属于林区的,林业部门要安排人员排查,发现有非法采矿行为,要立即通知所属乡镇组织人员进行炸封关闭;属于合法矿井矿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井口,合法矿井业主也要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如不及时通知的,发生伤亡事故,相关部门和合法矿井业主也要负连带责任。各乡镇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XX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法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成立综合执法工作组参与打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此项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要随时掌握各乡镇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特别是非法采煤窝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如何抓好此项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县工商和煤炭销售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矿产品销售和检验工作,严禁非法矿产品流入市场。交通、交警、农机、运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和车主依法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或乡镇对非法矿产品进行没收。电力部门坚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向非法矿主供电,发现擅自向非法业主供电的单位和个人,电力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公安、政治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要继续保持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送劳教的一律送劳教。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新闻机构要高度观注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林业部门和合法矿井业主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的非法矿井的排查巡查工作,发现有非法开采行为,要立即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开展一次综合执法工作,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大造声势,增大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特别是打击非法采煤窝点的震慑力。
(三)多层监控,进一步加大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督查力度
非法采矿事故特别是非法采煤窝点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排查、巡查和监管不到位,二是炸封关闭不及时。个别乡镇在排查、巡查和监管工作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只抽查而未采取普查,排查、巡查留有死角死面。有的乡镇虽排查出来,但炸封关闭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力,炸封关闭工作不落实。一些乡镇少报、瞒报、迟报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及反弹情况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乡镇睁只眼闭只眼,存在侥幸心理,想让几个非法采煤窝点私自生产,供应附近老百姓,从而减轻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反弹压力,这种想法是很不科学的。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督查小组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沉下去抓工作,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排查监控必须到位,炸封关闭一定要及时,炸封工作务必要落到实处。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辖区内非法采矿活动情况。村干和村级包村责任人必须每天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活动作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包村副科级领导每周必须要对所包的有关村分别进行一次巡查和督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巡查工作组要随时对全乡镇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特别是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工作进行动态巡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巡查记录必须要有记录。县政府六个督查组和一个密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分别到各片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乡镇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政府XX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六个督查组和密查组到各乡镇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堵疏结合,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煤
现在已进入秋收时期,农民粮食上炕需要烘烤,老百姓过冬需要取暖,平时生活需要用煤。加上我县煤炭资源分布不均,有合法煤矿的乡镇比较集中,许多乡镇运距较远,煤炭价格又居高不下。老百姓要解决生产生活用煤确实十分困难。于是偷挖盗采的现象难免要出现。对此,各乡镇一方要加大打击力度,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县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认真协调和组织煤炭供应群众,切实解决供需矛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用煤。人民群众有煤烧了,非法煤矿产品流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