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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  ○

  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不能以党代政,党主立宪制理论认为:党不能包揽全部国家事务,但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不应授予党以国家权力,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宪法可以授予党一部分国家权力。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共产党员和其他党派的党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数额不应当有法定比例;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各党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可以法定化。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党章的制定和修改是党内的事,不受国家机关的干预;党主立宪制理论则认为:党的章程具有宪法意义,它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

  如果按照党主立宪制的理论对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加以修正,对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加以修改,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就不会冲突了。在党主立宪制的体制下,党的领导不管怎样改善也不会导致放弃党的领导。同样,党的领导不管如何坚持和加强,也不会导致“党的一元化领导”那样的极端的党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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