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即使《立法法》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前不久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但仍收效甚微;二是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范围,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得到司法救济。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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