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的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工作制度固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核心内容,更不是唯一的内容。人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在民制度,还包括民主集中制度等,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等。如果不了解这些,就可能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既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制度有根本性质的区别,也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不同,它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具体地说,它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并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等。dxp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这一论述简洁而又生动地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2xxxx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本质紧密相联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点是稳定不变的,也是必须加以坚持的。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取得的一项突出成就,它对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经过长期酝酿,并根据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常委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建议。1965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又一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建议都没有能够实现。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从法律上作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在此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设立了常委会,从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了自己的常设机关。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1954年提出到1979年正式付诸实施,其间经历了25年的反复认识,可谓来之不易。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许多重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一般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四权又可进一步概括为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这四项职权具体设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议决、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从组织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体系,大大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jzm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过去地方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实行监督,不利于地方人大全面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致使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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