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尤其是今年以来,美国、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多次要求中国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因此,加快改革步伐,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利用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非贸易壁垒作用,保护国内企业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维护国家利益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谈判工作,抓紧研究有关工作预案,认真分析签署协议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措施。我们希望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也要了解国际规则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紧迫性,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共同支持和配合我国开展协议谈判工作。三、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形成,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必然趋势。特别是面临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财政支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更是时不我待。这就要求我们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同时要牢固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改革进展,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各地区、各单位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充实队伍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二)切实做好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当前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认识并努力做好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1、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应边分离边协调。管采分离是法律根据改革实践做出的规定,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有利于改革发展和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正确选择。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都要转变职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如果财政部门以为不参与直接操作就无法实行监管,采购中心以为不搞管理就无法进行操作,这样一种认识就又回到改革初期的老路上去了。管理与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不存在谁高谁低之分,只是职责分工不同。在这个问题上,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职责是清楚的。财政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到操作有方,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分离不等于分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交易,两者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加强协调。2、财政部门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执行者。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也有责任积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关心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包括要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培训力度,使集中采购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充分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真正做到依法采购。同时,要及时了解和帮助集中采购机构解决有关困难,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3、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是代理机构,但与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有明显不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受委托强制履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职能,是非营利性机构。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负盈亏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揽取业务。同时也要看到,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在专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比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相对弱一些。因此,集中采购机构首先应集中力量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职责,完成好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任务。集中采购机构能否发展壮大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过得硬的工作作风和高水平的优质服务,这就需要花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最终打造出比社会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高出一筹的服务品牌。(三)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1、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这个意识。不论制定政策还是实施采购,都要做到依法行事。比如说,在供应商管理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是由采购人负责审核,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借着建立供应商库变相地搞行政审批或者是设置门槛,对所谓不符合条件或没交定金的就不允许进库,这些供应商实际上就失去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希望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尽快清理一下,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千万不能再知法犯法,不能去当这个被告。因此,凡是与法律不相符的做法,一定要立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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