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社会控制模式,并把它向前发展了。中国传统社会是用道德代替法律,用上下尊卑的伦理关系调控庞大的国家秩序。比较典型的是“文革”时期,人们不但用“革命”道德代替法律,而且进一步用政治代替道德,一个人有没有无产阶级道德,主要看他是不是对党忠诚,而所谓对党的忠诚,实质上已演变为对党内斗争中某个派别的忠诚,或者说是对某个政治偶像的忠诚,其他都是小节可以不顾。这种以政代德的社会控制方式的有效运作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政治高压的持续和信仰忠诚的坚守,一旦偶像动摇,信仰危机发生,道德堤坝的崩溃就势不可挡。
第二点是法制的不健全。法律当然不能裁判道德,但法律裁判的绝对是不道德的行为,某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肯定要建立在人们普遍的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中国的问题在于:第一,长期以道德代替法律,无论是古代的“伦理至上”还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以政治代替道德,都促使国民形成“双重人格”。法律规定了一个人成为“好人”的下限是只要不做某些事即可;而道德却规定了一个人想成为“好人”的上限是必须做某些事才能达标。在以德代法的情况下,道德的标准高而又高,对于一个普通而又有正常欲念的人来说,他要克制自己成为“圣人”或“好人”是难而又难的。但为了在社会上立足或谋取政治利益又不能不这样做,这最后的“做”就是“伪做”了。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两面三刀,无信,作假,伪善,欺骗,“双重人格”的人遍地都是,社会风气怎么能变好?第二,正因为如此,法律建设的成本太高,一是法不责众,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顾及社会现实,大多数人的违规要么逼迫法律标准降低,要么导致法律软化;二是法律的执行难度很大,大家都讲假话、作伪证,很多案件只能不了了之。法制不健全的结果是违法的人和事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追究,社会公正难以体现,其负面影响就是推行了一种反向示范效应,即触犯法律都无所谓,那么破坏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更不在话下了!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道德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建构的道德,应该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我们以往讲道德,使人们有一种感觉,就是高不可攀,大多数人做不到。有的人说,你坐在前面给我们讲道德问题,那你能不能做到,我可以坦率地告诉大家,有些道德我自己虽然竭力去做、去遵守,但有些也还是不能完全做得到。在我看来,实际上在我们中国最需要的是公德,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把这个基础抽掉了,你去讲一些普通百姓做不到的东西,其效果可想而知。如诚实、说真话,这是从官员到平民百姓都必须具备的道德。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不管有什么理由,都是最不道德的,也是精神最不文明的,有了这一条,再漂亮的道德说教也无人听了。又如有些人随地吐痰、扔垃圾,但满嘴好听的名词,谁信?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公德是一个大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然而,多年来,这种状况仍没有多大的改变。人们仍只讲小圈子的道德——遵守家庭的、朋友的、单位的、熟人的道德规范,而一旦脱离开这个血缘的或类血缘的环境,到了陌生的公共的环境中,就往往对那些应该共同遵守的东西视若无睹,甚至故意破坏和践踏。这种现象在公共场所已经司空见惯。公德意识的养成有赖于良好的公民文化,有待于社会每一个个体公民意识的觉醒。
第一,要加强对人格的培养。人格培养是最基本的品德培养,也就是使一个人具有人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比如,要有荣辱感,要知耻,要有道德追求,要诚实、讲信用,要自尊、自重,爱护自己名誉,要懂得尊敬别人,有同情心,有正义感,讲良心,负责任,等等。人格培养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自觉地以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地进行人格培养,关心自己的名声,不要自己把自己不当人。如果一个人根本不关心自己的名声,别人把他是否当人看他都无所谓,那他自然也就会认为区分崇高与卑鄙是无意义的,人生不必追求崇高,不必敬仰崇高。
人格不是道德体系,不是道德原则。人格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资格,是人与低级动物相区分的界限。不同道德体系、不同道德原则,是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人群在道德方面的界限、区别。就一个道德个体而言,从小到大,应该先进行人格素质教育,使其有一个较好的品质基础。然后才能灌输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以及由此所要求的道德原则。不进行基本的人格素质教育就直接进行某种道德体系、道德原则教育,无异于在沙滩上建造高楼大厦。人格素质的基础不好、不牢,没有道德理想追求,是当代人困惑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若把讲人格理解为做人要自尊、自爱、自重,一个人要关注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关注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那么讲公德就是要尊重社会,尊重他人,关心社会,关心他人,要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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