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力度,加强重点整治工作。三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依法从宽处理。要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法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贯彻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坚持专群结合、充分依靠群众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在多年群防群治的实践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方式方法。比如,在城市,发展规范的保安队伍,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建立专业社工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建立党员志愿者队伍,带领群众维护治安;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建立社区治安巡逻队伍,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成立社区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建立社区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义务巡逻;组织看楼护院、邻里守望,开展义务治安防范。在农村,建立治安中心户长制度,实行联户联防;开展村民轮值夜巡,义务防范,等等。对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加以研究总结,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不断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这是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工作,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乡镇、街道综治办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抓好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村的落实。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强化基层治安保卫和化解矛盾工作。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办要加强协调,构建好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必须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
(四)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继续开展“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业培训教育、子女入托上学、维护合法权益等项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清理并认证一批符合条件的过渡性安置企业。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加强网吧专项整治、互联网监管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五)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就综合治理工作建章立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地方人大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属地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激励制约制度,建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和保障制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建制、立法活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要系统地总结,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稳定,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更快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政法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意识,牢固树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一切政法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
(一)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相当突出,犯罪总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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