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政投入政策。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落实,中央和省对财政增加再就业投入作了具体规
定:一是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科目,要求各级
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增加
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的
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
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地方财政主要负担社
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
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
金。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
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8、社会保障政策。中央和省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
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保障办法。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
,要求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低保条件的
纳入低保。二是规定了社保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
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
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要一次性补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协保”
。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
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三是
规定了再就业后的参保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
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
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
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
医疗救助。四是要求适应下岗失业人员非全日制、
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特点,抓紧制
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
继续参保缴费。
9、企业裁员政策。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
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二是正常生产
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三是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
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0、社区平台政策。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
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
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
区来完成。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城乡基层组织要担
负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
员管理服务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
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同时强调要
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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