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负责。”④监狱的上述三个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舍此,监狱就没有地位,监狱工作就没有地位,监狱人民警察也就没有地位。如果对于监狱的这三个功能视而不见,而过于思想化地人为拔高“平等对待罪犯”的理念,并且称之为“核心理念”,将造成监狱职能的错位,无异于引鸩止渴。可以预见,在未来“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引导下打造出来的新型监狱中,人民警察和罪犯你我不分、称兄道弟将不再是一种违纪行为,监狱的本质职能也将会悄然改变。监狱将不再是监狱,罪犯将不再是罪犯,警察将不再是警察。就会出现警不警、犯不犯、警犯一家的局面,警察和罪犯就可以“和平共处”、平等相待,谁改造谁的问题将无关紧要,产生这种后果将是不能容忍的,为此,当务之急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监狱的本质职能,这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
成功实现监狱的一系列改革、突破和发展。
《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请注意,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刑释人员与其他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我们暂且还没有看见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根据《监狱法》这个法律条款,罪犯只有在刑释以后才能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时,也只有在这时,才会真正产生“平等对待”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平等”了,才能做到实际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这时我们平等对待的是刑释人员而不是“罪犯”!可见只有当罪犯刑满释放,合法地走出大墙之际,当他们真正地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社会地位,享有相同权利之际,只有在这时,平等才能成为现实。而就在这时,由于平等客观上已经到来,“平等对待”也就成为一句奢侈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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