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歧视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就业权利实现的社会不公平性,具体可以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就业歧视的主要特点是体制性、区域性、群体性和主观性,因此,不能仅从局部和个体的角度认识就业歧视问题。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权利社会公平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所做的《2005年中国企业人力资源供需调查报告》表明,劳动者应该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但本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受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单位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整体状况不让人乐观。有11.6的受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有、且较严重”就业歧视;有2.5的受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企业有“非常严重”的就业歧视;觉得“有、但不严重”的受调查者占59.4;仅有26.5的受调查者表示所在单位没有就业歧视。其中年龄较大的人以及学历很低的人对就业歧视问题意见尤其突出。
就业歧视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就业权利实现的社会不公平性。从社会公平理论分析,一般把公平分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公平,意味着人们在进入就业市场的同时,是否就受到就业歧视的不公平待遇。决定起点公平的,是个人自身禀赋条件的先天性差异,这里的先天性差异,既包括本人出生前的先天条件,如遗传素质,也包括在就业前已经积累下来的就业素质的欠缺。比如因为先天遗传性疾病而导致的身体残疾,以致于根本丧失劳动能力,不可能进入就业领域参与竞争。再如,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失学,结果导致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难以进入大多数领域就业,只能从事不需要多少文化知识的体力劳动,但是这种单纯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随着科技进步逐渐在减少。先天性差异所造成的就业能力的缺陷,使得这些人一开始就输在就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先天性差异,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秩序延续和复制的结果。也被称为《世界银行2006年报告》称为“不公平的陷阱”。因为他们所属的社区、阶层和家庭,处在社会结构的最低层,从一开始就缺乏公平的义务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缺医少药、辍学失教的问题是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加以解决的,因此也就使个人自身禀赋条件相对欠缺的弱势群体,一开始就处在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甚至可能还未竞争就输在“起跑线”上。
机会公平,是指求职者在具备同等的人力资源禀赋的前提下,在获得就业信息、得到就业机会方面的公平性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在相当的范围内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而不是有意识制造“信息鸿沟”,使得同样符合就业条件的求职者因此错过就业机会。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和竞争的需要,要求高素质的劳动者,或者至少根据组织目标、人力规划和工作标准,提出具体的任职条件,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如果过分提高用人的标准,提出特别苛刻的任职条件,在事实上剥夺了求职者的就业权利。比如,前些年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市民就业,宣布一批职业只能提供给本地居民,不得面向外地人招聘,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