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地农民权益的刚性法律保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农业的政策措施和农业立法,特别是减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财政对农村的投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重点粮食品种确定最低收购价,稳定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农村发展现状比较还相对落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需要进行不懈努力。
(一)完善刚性的土地和物权法律制度来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1、完善立法赋予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利以强有力的保障。应当断定,现有的土地制度难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的生存风险水平上升,自我保护能力下降。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刮起的“圈地运动”之风即为明证!在土地立法方面,应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区分“公共建设用地”与“商业建设用地”的法定界限,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大幅度提高法定的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或者按照市场化规则采取“随行就市”的方式议价,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
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
第一,打破土地制度二元结构的现状,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在政策上尽快结束因土地所有制不同而被赋予不同权利的二元结构,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遏止地方利用行政区划调整、“公共建设用地”、“村改居”等手段,强行征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为国有土地,导致农民的失地、失业、失权。
第二,逐步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方面,对行政划拨的公共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比重进行严格限定,以减低稀缺土地的不经济利用;另一方面,尝试政府放弃对工业用地的垄断供应,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
第三,尽快颁布《物权法》,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将作为农民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利而在《物权法》中得到严格界定和明确规范。
第四,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法律条款,制定和颁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专门法律法规。
第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即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是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文件。该《标准》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xxxx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xxxx/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十五等的6xxxx/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