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下降趋势,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标准》的下发实施,是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稳定住宅用地价格等将产生重要作用。
2、依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要害所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实际上是一部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从土地改革到家庭承包制,初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合中国实际的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空间只能沿着这一方向推进:一是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寻求更有效地实现形式;二是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农地资源有效地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农地利用形式。土地承包权已经真正成为了农民可以依法处置和支配的财产权,而不再是模糊不清、无法掌控的权利。以立法手段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的进程,是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必由之路,也是对旧制度框架和财产权理论的巨大突破。而依法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是执政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执政党农村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3、立法赋予承包土地的农民以土地转让的决定权和转让价格的谈判权。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利益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能否使农民得到更多看得见的利益,是能否把农民积极性调动起来的关键。农民是最讲实际的。可以说,物质利益不仅决定着农民是否有积极性,也决定着他们的政治取舍。农民是农村的主人,他们最清楚自身的状况与需求,也最有资格对可以改变自己生活的生产资料和诸种政策措施进行选择和评估。他们也农村的建设者和最终结果的承担者。所以,任何一项协议和措施都必须落实到农民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涉农法制建设不能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而要依据农民的选择来发展农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之所以得到亿万农民的拥护,就是因为这些政策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推行,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却无法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农民要致富,就必须让土地流转起来。否则,农民将永远徘徊在温饱线上。
现阶段明晰农民对耕地的产权,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从我国的现实看,农民的耕地产权,显然是不完整的,因为目前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充其量只含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转让权仍还在政府手里。政府征地为何能够不给农民足额补偿,原因即在此。所以,要真正保护农民的权益,就要赋予农民土地的转让权,并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否则,政府征地行政行为随意性和对农民补偿的随意性无法根本解决。长此以往,不仅耕地要大量流失,农民也永远是吃亏受损的一方。明智的选择,只能在保护耕地的同时,规范它的配置方式,提高它的配置效率。
必须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必须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之上,应该通过市场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平等的谈判。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农民入股也可以,合营也可以。
推动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保障农民权利的过程。如果农民的基本权利尚无保障,他们在谋取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上就少有选择的余地,“尊重”一说就更无从谈起。事实表明,农民的贫困根源于农民权利的贫困,只有农民权利的日渐饱满,农民的富足生活才成为可能。
(二)优先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专门社会保障制度
以“拉美陷阱”为鉴,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未能妥善的安置好失地农民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别过大;土地高度集中,无地农民与大庄园主之间的土地冲突日益加剧;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差异很大;在城市尚不能提供足够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农民离开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和贫困。拉美的许多城市,是现代化的高楼与大片贫民窟并存,进城农民是贫民窟的主要营造者。他们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城市化需要一头连着工业化,另一头连着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排挤出来。工业化则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过来。一头“吐出”,一头“吸进”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如果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地域转移,而农民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