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农民安,则国家安,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富,社会富。反之,农民权益缺失,则社会难以和谐。解决好农民权益问题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石,更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有很多工作和农业、农村、农民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发展,关键在于“三农”的发展;中国的希望,关键在于农民的希望。制约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只有善待农民,中国才有一个稳定和繁荣的未来。
注释:
本文系作者主持完成的×××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农民权益体系与特别法律保障》(批准号05bfz12)的一部分。
本文所称之“农权问题”,盖指中国农民基于生存权和发展权项下和宪法精神内在要求之上所必须享有的具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
参考文献:
林英、田雅婷:《2005年耕地面积净减少势头有所减缓》,2006年4月13日《光明日报》。
吴玲:《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王东京:《关注耕地问题》,摘自《中国经济观察》2004年卷第1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6月版。
参见韩俊等《关于巴西贫民窟问题的透视与思考》,《中国发展观察》2005年第6期;范剑青《“拉美陷阱”令人深思》,2005年2月4日《环球时报》;徐世澄《巴西劳工党政府应对社会矛盾的主要作法》,《拉丁美洲研究》2005年第6期。
参见潘莉:《社会保障的文化价值理念》,《学海》2006年第3期。
资料来源:邢兆远徐健:《山东×××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9月4日《光明日报》。
资料来源:王晓樱魏月蘅:《×××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2006年11月15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