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有根本的差异,所以对社会现象的把握不仅要通过外在观察,还需内在的理解,而此种把握也并不是如自然科学所宣称的客观规律性,而是一种“因果可能性”。韦伯认为“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韦伯,1997:40)针对迪尔凯姆提出的把“社会事实”视为物来考察作为基本准则,1韦伯提出,“人与物不同,要理解人不能仅从外部表现即人的行动去观察,还要研究内在动机。”(科瑟,1990:242)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可理解性,而这种可理解性丝毫不意味着社会学和历史学家光凭直觉就能理解这些行为,恰恰相反,他们是根据这种书籍文件逐渐把这些行为重现出来。(雷蒙·阿隆,2000:37)同样韦伯还强调“价值关联”的原则,但价值关联只是在选择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即只是研究课题的选择,不是对研究现象所作的解释。换言之,“价值关系(关联)则是选择和组织客观科学的手段”,(雷蒙·阿隆,2000:339)亦即达到“价值中立”的必经环节。由此,根据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将其称为“理解的客观性”。
不难看出,无论是摆脱一切预断的“程序客观性”还是价值中立的“理解客观性”都体现出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理解的局限。有学者指出:在社会科学中,它所期待的以自然科学为模型的普遍性目标从未真正实现过,包括预见性、可控性、可量化的准确性等。这里同样包含着人们对客观性的一种偏见,即将客观性与绝对的价值中立等同起来,姑且称之为“客观性认识的陷阱”。(吴小英,1999)笔者认为,“客观性的陷阱”不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对客观性的误识,也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以自然科学的逻辑来研究社会,此种对方法的“客观性”的追求本身对社会学来说就是一个陷阱。孔德、迪尔凯姆秉承“客观性的理论原则”(效仿自然科学),使社会学在创立之初就陷入了理论承诺(经验性和整体性)和理论原则的矛盾。(刘少杰,2002:18)孔德之所以一开始将其创立的学科称为“社会物理学”,就是力图使这门学科摆脱形而上学的束缚,而社会学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拒斥形而上学的思辨逻辑,代之以实证主义的经验逻辑,所以“经验性”的承诺是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条件。至于“整体性”也是社会学的必然选择。社会学诞生在资本主义工业飞速发展、社会不断分化的时代。此时自然科学取得了长足进展,学科分工不断细化,这影响到诞生不久的人文社会科学——不断分化的一些社会科学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出现“碎片化”的趋向。有感于此,孔德提出社会学“整体性”的承诺,以期与以碎片化的方式理解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社会科学划清界限。由此可见,“经验性”和“整体性”的承诺是社会学的“立命之本”和“安身之道”,不能放弃。
虽然布迪厄既反对迪尔凯姆的“程序客观性”又反对韦伯的“理解客观性”,但他并不是反对社会学的客观性,相反“布迪厄的反思性远不是要削弱客观性,而是旨在扩大社会科学知识的范围,增强它的可靠性,正是这一目标,使布迪厄主张的反思性与现象学的、文本的和其他‘后现代''形式的反思性分道扬镳。”(华康德,2004:39)
三、关系主义方法论:对“客观性陷阱”的反思与超越
社会学做出了经验性和整体性的理论承诺之后,不一定非要效仿较发达的自然科学及其“科学精神”,以自然科学式的“客观性”作为社会学的理论原则使社会学刚出世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这一选择也注定社会学“命运多舛”,在一个半世纪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学后继学人为了改变此种命运,摆脱此种困境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