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乡镇街道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农村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今年1—5月份,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xxxx,是去年同期的4.2倍,也是历年来该类案件发案最多的一年。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它与其他合同纠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土地合同纠纷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殊性;合同内容的稳定性;矛盾的激化性;土地流转艰难性等。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从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9xxxx的案件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农村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既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 集体的成员。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 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载体。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案件中果园、桑园承包案件占7xxxx,家用耕地占1xxxx,其它案件占xxxx。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稳定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因多方原因这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均已中断或中止,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在这2xx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有大部分合同已无法履行,只能判决解除合同,只有少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中止履行,但通过法院审理后可判决或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4、矛盾的激化性。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可能性较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伐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集体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5 、土地流转的艰难性。承包法第一次规定了承包人作为主体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发包方的人为非法限制阻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一是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二是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农民争利。四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应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村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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