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农村土地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内容。通过诉诸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没有依约交纳承包费、政府干预过多等等。具体体现在: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纰漏。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导致纠纷;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具体,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xxxx;擅自变更合同的罚款5000—1000xxxx”,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有的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不到位,留下隐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行政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填写模糊混乱,有的地名甚至面积,由村社干部甚至农户都可以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还重签合同,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多次,造成了案件审理中的不必要地麻烦。
(二)合同履行中单方违约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因素。
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着发包方违约和承包方违约二种形式。我院通过调查发现,发包方违约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7xxxx,承包方违约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xxxx,可见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是发包方违约造成的。发包方的主要违约的三种情况有:
(1)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起初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审理的杜xx诉莒县桑元乡xx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合同的约定期限为12年,但在第五年上,发包方即村委发动群众将原告所栽的果树全部刨了,致该合同无履行,原告杜xx诉来法院,要求处理。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理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但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自己 的意志为转移,做了一些违背法律的行为。
(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村庄,不尊重农民生产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如搞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 问题时,发包方却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
(3)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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