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 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 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
(1)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的承包方由于建筑、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 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 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 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粗浅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 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发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近期审理一起原告莒县东莞镇西沈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桂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春天将区域内的土地一亩发包给被告,前提是让其栽桑,制定优惠政策的目的也是鼓励村民发展桑园,被告栽植的桑苗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死亡,桑苗死亡后,被告未及时补栽,而是将桑苗刨除,改变土地的用途,构成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是正确的,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桂远付给原告承包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 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解决。《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 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法院在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如莒县东莞镇西沈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以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徐以新于2002年承包原告莒县东莞镇西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一亩种植黄烟,欠土地承包费20xxxx,2003年又承包原告土地一亩种植桑园,欠土地承包费110.4xxxx,两项共计310.4xxxx。法院经审查认定,依法判决被告付还原告拖欠的承包费310.4xxxx。
(三)政府干预过多,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外部因素。
一方面,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干部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如有的村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庄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未因地制宜,主观地运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式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导致失败。部分村干部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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