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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乡镇街道  ○

bsp;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第一,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开程序,包括征地调查,征地补偿费的协商及分配、劳动力安置以及在监督单位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行使他们的权利。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第二,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收合法性、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上访、围攻政府的方式解决。应在法律中明确:征收行为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补偿问题也可以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司法救济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地方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制约行政权利。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制度。
       买回权是指被征收土地原所有者在征收所据以

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买回该幅土地的权利。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剥夺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其得以成立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目的,是依据国家主权实现对“公益”的追求。一旦这种追求无法实现,即被征收土地失去了公益目的的依托,该幅土地就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再具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土地所有人的“私益”的维护只有通过买回权制度来实现。它能够有效克服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动性以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中的利益失衡,可以对公权力予以制约。
       (四)土地民事权利的完善
       仅依靠征收程序来规范征收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靠民事规范中完善的民事财产权利来制约行政征收权,尤其是物权法中土地民事权利的完善。当前,各级政府仍然十分缺乏尊重农民和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法律意识,行政权随意干涉侵害所有权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地存在。而土地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物权制度也是土地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发育、成长的基础。只有在物权法中对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予以明确规定,权利人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1、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
       (1)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使集体土地有真正的所有人。只有确定了真正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才会从追求最大利益上来使用土地资源,才能为土地所有人获得收益,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真正的所有人才可以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行使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排除对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妨碍。明确了土地的所有人后,还要细化权利的行使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权利的行使。可以考虑到行政村是农村最普遍的社区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到行政村最为可行,明确行政村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和用益权。并规定行政村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分配等内容,不断完善土地民事权益。实行农村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具体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年期,使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2、建立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才能使土地使用者享有清晰明确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民事活动中切实保护好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民事活动的稳定,赋予农民以土地用益物权,使其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可以使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提高农民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用益权的建立,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中土地权利关系不清晰的局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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