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提高了粮农的玉米出售价格,相当于对东北粮农实行了直补。
在我国入世第三年的2004年,农产品贸易由2003年的顺差19.4亿美元,转为逆差55亿美元。根据测算,每xxxx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可以创造2xxxx就业岗位,由此估算这一年就净夺走了200xxxx万中国农民等劳动者的饭碗。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如山东烟台、潍坊等地区,农民增收中,大概有三分之一到一半来自于农产品出口。
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很强或产品过剩而又能带动就业等的产业,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大力扶持。
⒊减法
从农民和种、养业的角度尽可能直接、全面地减除其税、费负担,减负等于增收,其实,也就是变相的加法。
⒊⒈免除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等涉及种植业的税赋。这种税赋的额度相对固定,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多大的变化,国家减掉这部份,相当于每年给农民补助了相应额度的收入,但不会递增。国家正在分阶段实施这项政策,四川省已宣布从2005年起正式在全省免掉这项税赋。
⒊⒉取消屠宰税、大中家畜增值税。这种税是固定税率与不断增加的应税家畜,即税赋的额度是随着家畜出栏数的增长而增长,在理论上是一种递增的税赋。取消屠宰税、大中家畜增值税相当于为养殖户增加了收入。目前国家已取消了屠宰税,增值税也应该在实践中改变征收环节,不能在刚离开养殖户后就开始征收,而应在流通中实现了增值以后,使之不会发生向养殖户的价格传导,从而达到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最近,四川看到了这个问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民销售的自产猪,严禁征收增值税;严禁在生猪非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自己征收会很好地贯彻落实该政策的本意。
⒊⒊取消工商管理费。现行政策规定,在市场内出售畜禽,一是需交纳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其中:大牲畜最高不超过货值的xxxx、其它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xxxx;二是需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xxxx-1.xxxx收取,凡已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以财综[2003]89号文件作出规定: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收部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
其实,此项政策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因此应取消该收费;或至少取消涉及畜禽交易的收费政策。因为国家已将市场作为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并与工商部门实行管办脱勾,工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市场监管职责时,纳税人是向政府支付了监管成本的,所以不应该再设定交纳该项费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个协)的相关费用支出,个协作为个体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性质上是民间组织,其活动费用应当由加入协会的会员主动交纳,而不能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强迫每个经营者交纳。有些出售者并非是个体户,而是饲养者自己,面向他们收费就成了事实上的乱收费。
如果取消它,将给经营大、中家畜每头减轻数元到数拾元的负担,通过价格传递作用,可能为养殖户减轻相应额度的负担,即增加其相应额度的收益。
⒊⒋降低或取消动植物防疫检疫费及其出口检疫费。
动物防检疫费,是在1990年代建立起来的面向畜禽养殖户的收费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实施动物防检疫的机构向接受"服务"方收取,并事实上作为筹措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凡是收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畜牧业发展得更快、更好,收费标准也比现行标准更高,如一些地区规定口蹄疫苗注射收费标准是1.xxxx/头(只、次),即便如此,作为具体实施防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均不乐意实施,原因是畜体副反应大,注射费不够对症治疗的药费,更不用说出现严重反应后的经济赔偿了(国家没有列支这方面的工作经费,动物防疫工作靠收取防检疫费维持)。
在1990年代以前,动物免疫注射一直是政府行为,由动物防疫部门免费向养殖户实施,再由政府补贴给实施者,出现反应或死亡也由政府承担。从当前国家扶持农业的形势来看,继续向养殖户收取防疫费的作法已不符合发展的需要了,国家应尽快解决动物防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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