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是平等的,集体内的每一位成员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承包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只能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平均主义的分田原则不仅是静态的,而且是动态的,表现为不分老幼、不分什么时候,只要成为集体成员,都应分得一份承包土地。婚丧嫁娶、新生人口等不断形成调整承包地的内在压力,迫使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办法,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很难得到认同和落实,这就使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成为一句空话。土地的重新调整不仅使土地经营规模更加细小和零碎,而且使农民失去了对承包土地的稳定预期,其直接后果是农地的地力不断下降。
(二)集体经营层次难以真正“统”起来
集体经营是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是为了弥补家庭经营不足,把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家庭承包的积极性更好地结合起来。但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张皮”、相互脱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集体经济空壳化,“统”的功能弱化。目前,我国农村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甚至不少农村的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事实上只剩下了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承担“统”的功能。据农业部1998年对1xxxx省、市调查的结果,“乡村两级高额负债非常普遍,乡级平均负债20xxxx元,村级平均负债2xxxx元”。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2006年取消农业税,集体经济收入将更少,村级负债将呈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另外,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在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上(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并以此作为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
2.集体经济股份化,“统”的功能异化。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对集体经济进行了改组改造,将原先服务集体成员的资产折股量化,并吸收社会资本加入,实际上已将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了以经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股份公司,服务对象成为公司股东而不是全体村民,失去了原先服务农业生产的功能,种地农民与这些公司已搭不上边。
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难以相互融合促进,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是在原先生产大队的基础上演变来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色彩,与农户既不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关系,也不是以利益为纽带的经济共同体关系,而是传统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导致服务行政化、利益平均化,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二是农民对集体经营的认识模糊,过分强调“分”而忽视甚至拒绝集体统一经营,这是造成集体经济统一经营裹足不前的主观因素。三是集体经济的产权不明晰,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既是经济实体又是农村管理组织,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分散,农业效益增长缓慢
家庭承包制解决了农业生产体制问题,但却没有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而生产与市场脱节正是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而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只能实行土地平均分配、好坏搭配,造成了土地的细化和碎化,限制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1.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是生产主体又是市场主体,由于生产规模小、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决定了他们既没有足够的热情去关注市场、研究市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有效地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因此,在缺乏与市场有效对接的情况下,“农民往往是根据多数人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这种从众化的目标选择方式很容易造成一定区域内农户生产行为的复制与同构,引起农业生产与流通的不正常振荡,极易增加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
2.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村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和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使土地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在第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实现有效转移的情况下,农民很难割舍对土地的依赖。这就造成了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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