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有技术、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缺乏可以集中的土地,达不到规模经营效益;另一方面没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只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农业的产出效益极低,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1996年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户均经营xxxx以下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xxxx,户均经营3~xxxx的占1xxxx,户均经营3xxxx以上的仅占xxxx”。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仅远低于欧美等国家的家庭农场,而且不如人均耕地比中国少的日本(日本户均经营面积约1xxxx,是我国的2倍)。
3.农村土地流转操作困难。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文件和可供具体操作的章程来规范农地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农村土地市场发育很不健全,使土地流转既不规范,也难以形成合理的集中。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转的耕地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xxxx~xxxx,而且多数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内地流转的耕地仅占xxxx~xxxx”。
(四)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农村经营体制效应受到制约
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的经营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涉及农村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农村各项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生活的重要保障,这种生存保障功能的硬约束,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被弱化,多数承包土地呈现“凝滞化”。有研究人员根据农村固定观测点的资料算了一笔帐:“在我国,5xxxx的农户的土地主要作用是安身立命,土地产出的商品率为零,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约3xxxx左右的农户土地总产出中商品率不足3xxxx;只有约1xxxx的农户土地总产出中商品率高于3xxxx”。这说明,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绝大多数农民把土地仅用作维护自己生存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恐怕很难实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流转。之所以大多数外出打工或就业的农民,宁肯撂荒也不肯轻易放弃承包土地,就是因为一旦在城镇谋业失败,土地仍是他们唯一的生存保障。
2.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在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国家转移了巨额的价值,无形中剥夺了农民的收益权,同时由于补偿措施不到位,使很多农民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了xxxx亿元人民币”。正是由于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侵占太多,致使失地农民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另据有关研究报告称,“全国失地农民已达400xxxx万,如果这种征地制度不改变,20年后无地农民的规模将达到1亿左右,将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
3.农村融资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和工农剪刀差,使农村资金大多数向城市流动和集中,农村资金十分匮乏,农民获得贷款非常困难。据测算,“1996-2001年,农村地区通过信贷渠道流出的资金由1912亿元增加到4780亿元,增长了1.5倍。另据实际调查,我国2.4亿个农民家庭,大约只有1xxxx左右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8xxxx左右的农民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信贷来解决”。而民间信贷又受到种种限制,造成“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盛行。同时,由于农村缺乏担保机构,农民最值钱的土地、住房这两样东西又不能抵押,农村融资环境很差,农民贷款难、农业发展缺少资金支持的问题相当突出。据统计,“2002年底,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中,整个农业所占的份额只有5.2xxxx。
4.农业补贴制度不完善。农业补贴主要是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在世贸组织农业多边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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