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的条件下鼓励突破分散经营的框架,适当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规模效益。对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原则要稳定土地承包权,以确保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就业功能。同时,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即只有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户才允许进行规模经营。在农村社区内部,外出经商的农户、农转非的农户等,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在保留股权收益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转让期(10年以上);对那些无力进行科学种田的老弱病残农户,保留股权收益,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土地适当向种粮能手集中。
(四)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制约土地生产要素功能发挥的最大障碍。国家应在财力逐步增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主要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释放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途径可采取“土地股权+财政账户+个人账户”的方式,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待条件成熟后,逐步退出土地的保障功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2.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现有农地征用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拟性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对农民利益的巨大侵害。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因农地征用引发的上访案件占农村上访案件的6xxxx左右,加快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一是明确征地目的。必须明确,征地权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只能严格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性项目用地不能启动国家的征地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与农民集体和承包户平等协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集体土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或自行开发经营。二是改进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必须保证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这是衡量补偿是否公正的起码标准。可以采用农户土地使用年份财产权分解,将农地的常年纯收入额资本化的方法求得影子地价,也就是给予农民每年的补偿与过去经营该土地的纯收入相等,作为补偿的基本标准。同时,应尽可能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三是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土地征用协商机制,征用农户的承包地时,征地方案和补偿方案应充分与农民协商;建立土地征用司法裁决机制,把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四是改革征地收益分配机制。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xxxx~7xxxx,村级组织占2xxxx~3xxxx,农民仅占xxxx~1xxxx”。相对于政府、村级组织来说,征地使农民失去的是今后生存和社会保障的基础,理应得到尽可能多的收益。因此,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农民的长远生计,减少政府、村级组织的分配比例,提高农民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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