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谈中,他们毫无掩饰地表露出对桃店村柑桔协会的羡慕,期盼成立类似的农民共同利益体的组织.桃店村村民在感激协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担忧,他们担心会员承担的风险太大与收益不相称;协会运转硬性措施过多不够规范;会员参与事务的权利落实不够等.
三.推进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考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形式在我们的农村调查中尚不多见,大部分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急需改革创新,它们本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功能,但是,由于基层村组集体财产匮乏,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日益削弱,调控手段除了对集体土地行使的所有权、发包权和管理权外所剩无几;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两者混淆不分, 农民能够自主决策的重大事务很少,组织内缺乏创新机制,更没有明确的改革方向.大多数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在村和组两个层次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合作功能已经蜕化,在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所能提供的有效引导和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新型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还是稀缺资源,农民自发创新意愿没有得到基层政府适当的制度供给,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它们在发挥一定功能的同时急需规范性运作的组织再创新和完善。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必须依托"两只脚走路",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有效结合,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创新农民经济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解放农民,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对当前中国农业走出困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的提出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市场经济首先是自由经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充分释放市场能量,让市场自发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才能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国农民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是数量最大,力量最单薄的市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从而承认和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自发组织依托已有的体制条件,聚合分散的农民,增强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主体竞争的实力,成为农民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更应该尊重农民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的自发力量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力,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成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根本力量。以史为鉴,我国解放之初的农村合作社时期,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的转变时期,自发力量得以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 相应地农业发展出现一次次的高潮.如果没有农民的自发组织力量,或者政府制度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那么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很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所以,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是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2.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在于维护公平与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只有当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出面干涉,而且干涉也主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方式,直接的行政干预只是辅助手段。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对农民直接的行政干预程度过深、时间过长,而经济法律手段用得远远不够,政府制度供给先入为主,造成农民过分的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加重了政府不必要的负担,客观上也造就了农民缺乏组织创新的动机.另一方面,乡村权势阶层从普通农民中分化出来后,在经济上成了独立的"集体经济"的扮演者,导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畸变,他们的制度和组织创新意识淡薄,分散的,缺乏组织化的普通农民对此毫无办法,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中国农民的经验范围。所以,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成为农民组织创新的决定力量。
中央政府须率先转变角色,与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紧密结合,适时提供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对已有的组织形式给予合法的地位和规范性发展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亟需放松管制,给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弥补农民自发创新有限性的缺陷,主动地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指引正确的方向。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必要的法律制度供给:长期以来,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农民组织缺乏创新的一个制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农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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