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创新形式的生存空间将会更大。在此基础上出台《农民组织法》或者《合作社法》将最大限度地扶持农民组织创新,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组织创新的潜力。在中央政府暂时不能出台农民组织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类似的法规制度确立本地区农民组织创新形式的合法地位。(2)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制度制定。政府政策制定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既压制了农民组织的进入空间,也提高了农民组织的进入成本,甚至于多数农民自发组织也畸变成行政附属。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让渡组织空间以扩展农民经济组织的选择机会,减少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条条框框。政府制定政策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考虑到对农民组织创新的影响程度,避免有关政策的出台农民组织创新的削弱或者抵制作用。
3.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设想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微观角度来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一个个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二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将已经建立的单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的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同样由农民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微观层面上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创新形式,但是,它们都还很分散,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基层的村组,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创新在宏观层面上非常欠缺,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虽然功能蜕化,但是还拥有非常丰富的组织资源,包括乡镇及村社区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他们仍然拥有很好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这样的组织资源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整合利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组织历史包袱沉重,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在扶持与引导过程中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市场化或企业化取向的改革思路,大胆创新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组织功能还是以为组织成员的农业合作经济服务为主。
各种农民专业化协会新型农民经济组织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轻装上阵没有历史包袱占据明显优势。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别于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力量自由发挥的空间更大,政府制度供给只能"另起炉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准则,逐步导向市场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导向企业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打造未来我国农民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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