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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流转受困现行法律乡镇街道  ○

合同,要求当事人将 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其结果,作为土地出租方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 金,还要将已经收取被告的租金退还承租方。其二,由集体组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厂房等, 但集体组织所出租的物业没有办理非农的专用手续的,法院的判决对农民也不利。因为根据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而房屋出租必须取得合法的产权,在 此类案例中,由于集体组织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其所出租的厂房又没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甚至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为此,法院也只能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厂房场地合同 》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都应返还。其三,名义上由集体组织向企业或个人 提供厂房,实际上集体组织只出租土地,由企业或个人在所承租的土地上出资盖厂房的,法 院也同样判定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农民无法得到出租土地的租金。
     集体组织出租非农用地也是违法行为,此类土地租赁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这种合同是 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违反 了法律和行政诉讼法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合同双方均出于故意过错,故合同从一 开始就是绝对无效。其判决结果就唯有:将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如 果实际已经使用土地,建了建筑物,后果就严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土地返回所有者 ,但他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尽管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合法报建,但是承租 商为出资建筑方的,返还时,集体还要以建筑物和附着物的现值,返还不当得利,将建筑物 的投资返还给投资人,出租土地和厂房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了集体。正因为法律不保护集体非 农用地租赁行为,就让一些坏人在承租集体土地和物业的过程中钻了法律的空子,坑害了农 民和集体,自己则谋取了非法利益。有些企业如果经营不下去了,就起诉。有些企业是在合 同期满之前,向法院起诉。比如合同是10年期限,到期后其地上建筑物得无偿归集体,于是 他们会在到了7~8年时,有意不交租金以引起起诉,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集体还得向他 们返回建筑物的价值,他们反而能从集体拿回投资。目前在广东,从省到地市到县市级法院 ,都这样处理。这种结果对集体来说简直无法接受,法院的领导对此很苦恼,他们反映在处 理这类案子时压力太大,村民要示威。村民说,我们老老实实的,人家钻空子。骂法院不是 保护好人,是保护钻法律空子的人。
     判案人员的执法是公正的,地产庭的负责同志告诉我们,有些案子他们是违心判下去的 ,集体和农民肯定是不接受的。这种社会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保护了坏人,如此众 多的能让坏人钻空子的案情频繁出现难道就不应该找找法律本身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 了吗?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下,地方政府所作出的变通,无论多么符合当地实际,也无论 它能给集体和农民带来多大福利,这种做法都无法绕开现行法律的约束。因为现行的《土地 管理法》、《农业法》、《民法通则》,出于保护耕地的目的,对集体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 地卡得死死的,而且对土地的出租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 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业法》第4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 地可以依法转让。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是,《土地法》第63条和《 民法通则》第83条,却又明确集体土地不能出租、转让与出让。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 农民要将集体的土地这篇文章做活是不可能的。
     完善有关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法律是当务之急
     南海在土地使用上所反映出的现实与法律的冲突,表明目前法律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 济发展的现实。不允许集体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的出租、转让的法律规定已严重制约经 济发展。
     具体而言,第一,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不利于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在参与工业化时,土地的价格差别太大。如果是农民自己将集 体土地非农化,其主要支出集中在搞填土等基础设施建设,即使加上购买异地土地农转非指 标,一亩地的费用也就几万元。而如果是变成国有土地,就是一般工业用地办出让手续,其 费用起码也要1xxxx元。对企业来讲,地价如此高昂,是难以承受的,地方利用土地招商引资 以发展当地经济的愿意也只能落空。
     第二,现行的法律法规鼓励的是让集体以自用的土地来办企业。据我们了解,在浙江温 州等地,广东的南海、顺德、东莞等地,凡是私营企业发达的地方,集体出租土地现象就较 为普遍。集体组织已经不会再去办企业了。他们出租土地,为一批批民营企业的不断壮大提 供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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