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我们的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沿海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甚至违反了制定法律 条款的初衷。
第三,现行的土地法规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近几年大量乡镇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企 业改制后的土地使用者已不是本集体组织,他们要么向农村集体组织交纳土地租金,但法律 不答应;要么通过国有出让获得土地使用,但成本太高。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乡镇企业改 制后土地问题已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正形成倒逼之势。
第四,无论是将土地转为国有,还是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自办企业,都无法保障土地非 农化以后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广东这类土地级差收益十分显著,农民已经觉醒了。有的地区 ,单靠国家强制的办法以使农民失去土地的做法已很难行得通。如果没有机制来保障土地非 农化后农民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分享,其后患无穷。
第五,由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出租,地方和企业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应对。但是,这对 投资者也不利,因为他的资产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无法建立长期预期。
因此,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在法律和政策上作出调整,使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合法化。也 就是说,在农业用地经过有关批准已办理非农用地手续后,应允许除买卖以外的土地出租、 转让。也许有人说,这样是否会不利于保护耕地?但事实上,禁止集体土地的转让、出租, 不仅没有起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反而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要保护耕地,核心在于把住第一道 关,即严格土地农转非的手续,在这个前提下,再将第二道关放开,即将土地非农化以后的 权利用活,才能促进我国稀缺土地在非农化以后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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