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难以有新的提高。
1.2 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1.2.1 导致规模经营难以扩大的体制性原因,在于现行的土地经营方式
虽然我们把现行经营方式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但事实上,统一经营的层次在大多数地方有名无实,而分散经营不仅是基本的、而且也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营层次。在当前农村市场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户获得衣食温饱的基本的和主要的来源。这样,农户就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从事生存所需的多种生产经营活动。
要实现规模经营,就必须实现分工细化和生产专业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克服体制上的障碍,即完善土地经营方式。
1.2.2 在稳定土地承包制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首先,必须继续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不仅是党的既定方针,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制度问题,关系到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业基础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土地制度的变更必须慎之又慎。从现状看,我国农业产业化也正是在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基础上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如果土地制度的变更引起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那将得不偿失。
其次,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使土地逐步集中到一部分种田能手手中。《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做有三大好处:一是土地经营权的适当集中,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二是能够使那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集中精力干好外边的工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三是能够防止土地弃耕抛荒,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河南省许昌市、漯河市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反租承包”,为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他们的做法是:允许农户把自己承包集体的土地再转包给其他的农户。其特点,一是这种转包是在原有的承包集体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是根据自愿原则,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转包、自行选择承包方;三是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明确界定转包的期限的长短、转包金(即租金)的高低、转包方和承包方的变更与继承等事项。
2.龙头企业问题
2.1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龙头企业是“千家万户”农民与广阔大市场相联接的桥梁和纽带,龙头企业的状况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农户走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但目
前,大多数地区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能力弱、带动能力差。
龙头企业发展缓慢,主要是遇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2.1.1 资金不足。目前,农产品销路不畅,加工利润低,企业效益难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合理途径,应该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实现农产品的差异化,从差异化中取得利润。而要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资金不足。在企业缺乏自身积累、地方财力不足情况下,企业很难实现规模扩大和技术改进,也难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2.1.2 信息不灵。一般的龙头企业无力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搜集,加上大多数农村信息化发展滞后,中介组织缺乏,使企业对市场行情和供求变化趋势不敏感,这表现为市场上过剩的产品仍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
2.1.3 人才缺乏,市场开发和经营管理落后。目前,龙头企业普遍缺乏知识型、科技型人才,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有相当多的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使企业发展缺乏持续发展能力。
2.1.4 四是不合理负担沉重。尽管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取消各种不合理摊派,但仍有一些地方把这些摊派由明的改为暗的,由硬的变为软的,企业有苦难言,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只好照交不误。久而久之,企业不堪重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纷纷停业破产。
2.2 通过多种途经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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