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套措施。如,2004年3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的某地违背有关规定,在本镇的三级公路上设立多处收费站,使外地的车辆进不来,本地农民生产的韭菜运不出去,给农民造成了很大损失,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6.2. 明确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
要解决上述政府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职能和作用。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政府的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作用是为农户等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经济运行机制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农户,农户自主决策”。这就决定了政府的职能是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政府不是市场主体,也不是市场主体的“婆婆”,因而,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也不能对农户的市场活动进行直接干预。
必须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职能和作用的界定,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要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规范环境”,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政府应从宏观上加强指导,制定有关的政策,搞好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宏观发展规划。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和协调。县乡政府主要是选好主导产业、确立主导产品,培育龙头企业,建设好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推广先进实用科学技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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