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维权农民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并具有一定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维权农民也意识到了这种“非正式”的组织对维权活动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地方的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组建“农民协会”的要求。当然他们的正当要求是得不到批准的,这就在事实上为农民维权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具体的诉求目标。 农民维权活动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维权活动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下发生的。虽然农民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但他们在经济上被剥夺的同时,还一直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治框架下而缺乏公民社会意识和规则的社会里,他们的抗争活动只能属于弱者的反抗,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但被“政治禁止”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说明了中国政治的非法治性。但这并不是说,农民维权活动不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在我看来,农民维权活动与国家政治有着十分复杂的互动性,它可以为我们正确理解中国政治提供许多相关的信息。 首先,农民维权活动构成了一种社会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这一高度来认识农民的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相关政策。我一直认为,近十年来中国执政者在农民负担问题的政策并不是基于道德要求,不是对农民生存状况的同情,而是在于农民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并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而影响到了国家最基础的统治秩序。这不是一种猜测。执政者在此期间发布的有关农民问题的重要政治文件可以成为我们的证据。在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是将农民负担问题视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到了199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则认为,农民负担问题“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则明确指出:“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199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可见,从一开始执政者就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农民的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因农民负担问题等权益受损而产生的农民维权活动首先是作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消极因素来看待的。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些“消极因素”也就成为了“政治问题”,并进而成为了“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以至到现在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都说明了,执政者认识到了农民权益受损的政治后果。也就在事实上承认了农民维权活动成为了一种政治压力,而不得不改变国家政策来调整利益关系。这一点我们从中国近25年的改革史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并不是由某一位领导人设计的,而是中国农民由于饥饿而对那种穷折腾的社会主义体制的背叛。这种背叛所形成的压力被dxp这样的领导人所认可并顺势将其变成推动中国农村改革的动力。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新的领导人是否能像当年的dxp等领导人一样,顺应农民维权活动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并将其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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