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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结构的转型乡镇街道  ○

合作医疗有两个重要的基础:一是合作医疗制度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中,并被制度化的,公助结构外部化是合作医疗运行的框架,政治权威是其治理机制;二是成员的互济互助以及合作自组织与社队组织是天然的重合。   二、转型期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解构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并迅速衰落,原因是多方面的:   (1)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的确立,使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面临危机。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合作”,指的是农民之间相互合作和集体与个人的合作,而且历来是以集体出资为合作的“大股”,农民个人只缴很少的一部分。这样的“合作”在农业合作化和“三提五统”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个人部分由集体代扣,集体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该集体负担的部分。农村实行“费改税”之后,集体没有扣缴合作医疗费的权利和机会,个人部分只能上门收缴,加上目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强,这部分收缴到帐出现了明显的问题;还有许多经济薄弱的地区在“费改税”后成了“吃饭财政”,不少村组甚至负有债务,根据没有出资参与“合作”的能力;同时乡镇企业的改制,加剧了公共积累的大幅度下滑,出现了合作医疗基金筹资困难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合作医疗组织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出现了集体合作医疗无法维持,乡村医生个人承包、私人开业,农村预防保健工作难以实施等问题。到1998年,全国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时,我国87.xxxx的农民已完全是自费医疗[11].   (2)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最核心特征便是几乎所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都从原来几乎完全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的公立机构,转型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即使是公共卫生机构(例如防疫站))也不例外。在农村,医疗服务递送体系呈现民营化的趋势,据统计,到1998年,全国大约5xxxx左右的村卫生卫生室已变成个体医疗点,[12]还有一些卫生室在形式上承包给卫生员,但实质上由于村委员会放弃了管理而与个体医疗点没有什么差别;同时,在医药供给市场化的情况下,政府对药品销售环节管理监督不力。在这种情况下,面向市场是乡镇卫生院的必然选择,但医疗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形成了个人沿农村卫生网络(乡、村卫生院)承包,垄断农村医疗市场的局面,使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替代性很低,无论是民办还是公立,所有卫生服务提供者均以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向病人收费。在激励结构发生变化之后,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问题也在乡村医疗部门出现,各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都不再有主动降低医药成本的动力。日益面向市场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医疗服务领域中最为经典性的一个难题: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在乡村,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防疫机构和村卫生室等所有农民可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机构的运行主要依赖于收费的情况下,促使医疗机构和医生为了追求自己的收入滥用处方权从而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导致医疗费用上涨。   (3)在苏南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原有合作医疗制度仅以解决农村缺医少药为目标,提倡“一根针、一把草”,目标定位偏低。而在今天较富裕农村医疗消费结构中,既有基本生存消费,又有保健、享受性消费;既有防病、治病的需要,又有追求舒适和优质服务的企盼;既有滋补健体的追求,又有解决大病风险的渴望。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国民寿命延长后,一些非传染性的“老人病”,如癌症、糖尿病、中风以及心脏病等在农村地区取代了传染性疾病,扮演了人们的“健康杀手”的角色。由于这些疾病具有难以(或者说不可能)预防以及治疗费用高昂的特点,使在20世纪早期和传染病斗争中发挥过有效作用的成本相对较低的公共医疗政策也变得不适应。最关键的一点是,在这些需要昂贵的药物治疗的疾病面前,过去低成本的公共医疗政策已难以奏效了。[13]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   社会福利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在二战后由马歇尔(t.h.marashall )提出并广为传播的概念。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承当保障人民福利的责任。从福利哲学的观念来看,医疗保健更是一种机会,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或经济地位如何。从世界范围行动实践来看,医疗保健已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因其国情或国力的不同,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来支持医疗保健制度的运作,医疗保健服务显然应归入公共物品的范围。如果说在我国工业化初期财力极度紧张条件下,不得已实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分离和城乡居民保障区别对待的原则,那么今天在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农民自费医疗比率高居不下,而国家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到位”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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