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发达地区,在保住预防保健这一领域后,结合具体情况,合并或撤并一些卫生院。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放开,鼓励乡镇卫生院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方式调整。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重组或连锁经营乡级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经营效率低下的卫生院,盘活和激活闲置的卫生资源,鼓励一部分乡镇卫生院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盘活的资产用于农村社区的公共卫生,鼓励企业、团体、个人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农村乡镇一级卫生机构。 (5)在上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结构讨论中,还没有论及新型合作医疗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目前这一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在农村贫困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而且不稳定,如果无外在的筹资援助,贫困地区合作医疗将具有两个特征,要么是十分有限的资金使合作医疗难以建立,要么是已建立的合作医疗在筹资上难以巩固。[21]而在富裕地区,合作医疗不能满足富裕人群多层次、多方面的医疗保健的需要。所以,我们认为在农村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薄弱,针对贫困人口应实行医疗救助,即国家在免费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基础上,对于贫困农民给予大病救助。保障项目绝大部分经费开支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共同承担。在农村温饱地区,针对温饱人口应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富裕地区,针对富裕人口,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在探索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推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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