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性。
首先,要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明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新旧体制交替并存,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许多问题和矛盾靠政府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只有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走村民自治之路,才是一条正确有效的途径。
其次,要明确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不能离开党的领导。我国宪法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任何贬低、削弱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言行,都是极其错误的,是违背国家法律意志的,要务必使基层党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明白,村里各种组织都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点决不能含糊、绝不能动摇。否则,整个农村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失去政治保障,后患无穷。
再次,要教育农村基层党组织成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忠实实践者。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实践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提高执行政策、法律的自觉性和农村工作水平。基层党组织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村委会的职权,搞包办代替,会好心办坏事,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明确镇、村两级组织职责,理顺两者之间关系,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
一方面,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和指导。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党支部的领导,保证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处于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对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这是乡镇政府履行指导职责的重要体现。当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时,乡镇政府应帮助、支持决议、决定的落实;如果发现有违背的地方,乡镇政府则应及时向村委会说明,限期改正。
另一方面,镇党委、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要让群众自己的事自己办,大家的事共同办,实现“还政于民”。基层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大量的群众性事务、纠纷、矛盾中解脱出来,去做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从过去对村务工作行政命令、发号施令的领导角色转换成以服务为主的角色,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从而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3、合理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整体功能,努力提高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覆盖面。
一是要依法确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村党组织是相对宏观的政治领导者,村委会是具体村务的主要管理者。村党组织要改进对村务工作的领导方式,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全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方向、重大问题的把握和决策上,协调好村级各类组织及各组织与村民的关系,管理好村级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加强自身和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村党支部要及时向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传达上级指示和工作信息,通报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村委会等组织要定期向村党支部汇报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是要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以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必须要由村两委会在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党员大会讨论审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相应组织负责实施。要完善村级财务审批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村级重大财务开支必须要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xxxx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增强民主性和透明度。要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要求真求实,不留死角。要从只公开办事结果到注重公开工作计划、办事进程、存在问题及群众意见、建议上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促进村务工作的民主化。
三是要严格执行村民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度。现阶段,村民代表在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村级规模扩大后,村民代表的数量没有明显增加,而且一般都是通过村党支部提名,村民推选的方式产生的,其代表性明显不足。因而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人数,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真正体现村民代表的代表性和先进性。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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