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的完善除了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明晰、具有刚性的预算约束等特征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自由竞争、充分竞争和无歧视竞争是平等竞争的基本含义,垄断通过限制平等竞争而损害市场效率。为此,就既要尽可能减少通过行政干预设置进入壁垒的行政性垄断,还应通过规则制度的改革尽可能避免自然垄断对市场效率的损害,同时应坚决地反对不正当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2)进一步开放市场,构建一个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逐步成熟,并积极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市场。同时,在充分竞争和放开价格的条件下,形成一个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这里不仅包括一般商品价格,而且包括工资率、利率、汇率等要素价格;(3)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了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尤其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乃至世界市场的自由流动。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就必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道德建设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是有明显作用的。尽管产权的明确界定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是正相关的,但人们的交易行为不可能全部由产权来界定,原因是产权界定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有些场合产权界定的成本甚至高于由此获得的收益。如何解决因制度规则缺失所引起的行为失信问题,这就需要依靠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市场的参与者就会自觉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大家的自觉追求。在同样的制度规则下,人们道德素养的差异,将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在法制基础上的讲道德的经济,而不是一个为了追逐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经济。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惩罚损人利己的行为,并努力形成一个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为此,就需要构建以下约束机制:(1)受制于个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2)交易双方都有的某种“威慑力量”使对方不敢“坑人”的相互监督;(3)依靠法律、舆论、政府裁判等力量的监督。
3、政府定位:责任政府和有限调控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很难全部实现,可能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于是,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完全控制微观决策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主要以一个裁判员的角色,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逐渐放弃了物资分配权,物价控制权,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政府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力量在各个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政府的职能也因此开始而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领导人的指示、条子、批示,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依然发挥作用,但是其效用已经有所降低。政府的执法职能越来越得到强化[6]。
2005年,是我国“完全入世”年。在wto的框架内,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彻底转变。wto协议是关于政府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有义务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尽快改革机构,转变职能,达到wto的规则要求:一是理顺党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党和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二是明确经济政策目标,优化经济政策工具,提高经济政策效率。党和政府在调控经济时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尽量减少对企业活动的行政干预;三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四是尽可能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透明、公开,从而引入社会公众、舆论、立法机关对党政行为的正常监督;五是党和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六是实行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能在中国的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m].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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