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暴露的问题看,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还有相当大的比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有的地方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规划的法律意识淡薄,规划的随意性大,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规划的编制、执行以及规划的变更,还有相当大的随意性,“领导违法、政府违法、法人违法”、“开发商主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现象仍然存在;领导一句话就可以变更规划。我们希望这种局面要尽快改观。有的项目违反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有的甚至取消法定的选址意见书;有的随意提高容积率等。如:长沙“锦绣康岛”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突破了控制性详规中关于容积率的强制性指标,未充分考虑该项目周边环境的复杂因素和听证程序,将该项目不当适用《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若干条文的解释》,引发了居民不满和重复越级上访。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过程极不透明,随意改变容积率,权力运作未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甚至出现了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
城乡规划既是一项技术性含量很高的工作,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关系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准和居民生存发展环境的幸福指数。规划不合理,规划失误,规划不落实就会给一个地方发展和群众利益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规划随意性一定要纠正,一定要强化规划的法律意识、规划的程序意识、规划的监督意识。
二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科学性有待加强。我理解,规划从其性质上应当具有法律性、严肃性;其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系统性。要做到宏观与微观要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我在国外学习考察时,看到一些国家城市规划至少管50年到1xx年,如华盛顿规划就全面长远,人文与生态、环保要求结合很好。规划不仅要符合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应当具有强制性,规划一经制定,非经法律程序不能变更。规划的执行要有强制力保障,不能象有些城市道路施工,今天挖了填,明天填了挖,不仅影响道路畅通,而且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居民将此戏称为“拉链工程”。反映非常强烈。这说明我们在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不够,这里面还有着违反规划法的行政责任追究不到位、行政纠错制度不健全等原因。
三是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有待改进。由于种种原因,规划执法的力度不够。存在体制上多头管理,机制上执法队伍、执法手段、执法保障等不完善问题。如,规划执法的力度不够,一些地方违法违章建设和随意改变土地功能性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未经审批,违法用地、乱搭违章建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且未得到有效遏制等。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三、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走上新台阶
各级监察机关,在下一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要明确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我们应有的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增加三个意识,即: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相结合的意识。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执法、效能、廉政监察都要贯穿其中,今年这块工作监察厅把它划归执法监察室,一方面考虑到这块工作的特殊性,它本身是三种监察内容的结合;另一方面考虑到执法监察室与建设口工作联系多,便于工作归口。今年,长沙锦绣康岛案件就是执法监察室查的,因此把这项工作进行调整,目的就是要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划、科学规划、强化规划监察。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参与关系,支持规划部门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监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同级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我们与建设、规划部门有着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怎么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呢?那就是做到在监督中支持、配合,在参与配合中监督,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首先要客观分析,在目前情况下,单靠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工作做到依法、科学、高效,确有一定难度,所以客观上需要监察机关参与。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联系,支持和配合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执法,全面履行职责;其次,规划及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本身需要加强监督,所以也需要加强行政监察。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做到两个加强:一方面,监察机关的工作要加强与建设规划部门的联系,支持配合和督促其做好工作;另一方面,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案件线索移交等制度,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创新联合督察、重点督查,挂牌督办等形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高效行政。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进规划领域惩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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