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战争年代所必需的以外,至今仍有指导意义。
1956年党的八大,我党已经建立了新中国政权,八大党章系统地总结了机关党的工作,第一次把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写进了党章。党章在规定了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起领导作用以外,又单独规定“在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由于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不能领导和监督机关的工作,但是应当对于机关中的每一个党员(包括行政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应当经常关心机关工作的改进,加强工作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后来的九、十、十一大党章,由于受文革影响,已不成样子,特别是九大党章,简直成了“变态”党章。在九大党章里,有关“不能领导机关的工作”的规定没有了。林彪子作为接班人被写进了党章,简直成了权位继承法!党的监察机关、党组等条款没有了,党员权利、预备期也取消了,党员权利成了接班人五项条件。。。。。。,八大党章xxxx2千多字只剩下不到3千字!党成了领导一切的至高无上的党,但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成为某些政治派别的工具。
党的十二大拨乱反正,恢复了八大的提法,此后的历届党章对机关党组织职能的表述虽然有些变化,但仍沿袭了八大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六大党章对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是这样规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那么,党章对其他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又是怎样规定的?(见党章有关农村、国企、事业单位的条文)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在单位里既不是领导核心地位也不是政治核心地位,而是处于协助、保证、监督的地位。其作用应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政治助手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教育管理作用;协调服务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是:“管党、协助、监督、领导、服务”这十个大字。管党: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先进性;协助: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监督:从严治党,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领导: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联系群众优势;服务:为党的事业、机关工作服务。这五个方面职能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有内容又有形式,它们之间有矛盾又不可分割或存在。
机构设置特殊。组织机构
上为双重设置。即在党政机关里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的同时,还设置党组。
党组的前身是党团。党的五大、六大党章都有党团的规定。五大党章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六大党章也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到了党的七大,原来的党团改称为党外组织中的党组,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党组及其前身党团在我党与国民党进行议会斗争和“三三制”政权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中央发出通知,在党政机关中既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又建立党组,党组不领导机关党组织,但要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党的八大以后,除了九、十、十一大以外,其他历届党章都有专门的党组章节。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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