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即没有平等对待罪犯的现象,但我们是为了教育他、帮助他,为他重新做人,这就是最大的尊重,就是最大的平等。比如说制定规章制度,严格地说是没有按法治规则办事,但正因为我们是出自公心,所以现在全国监狱都运转得挺好,并不存在所谓平等对待罪犯问题。
应该说这是一种偏向折中的立场,而且在现在监狱实践界有很大的市场。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在思维上犯了一个错误,即为了目的不计手段,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计手段正确与否,这与我们传统上追求实质公正的法治思想遗产一致,只要是包公审案,他打死的人肯定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的。这明显和现代法制程序优先理论违背,更深一层,法制的核心,表现为一种这样的人生态度,即对人的信任,认为人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按自己的
认识和判断去选择的自己认为合适的生存和生活方式,我们就应当尊重。所以,尽管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判断强加于人,即使他是罪犯,即使我们认为我们的信念是绝对真理。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曾说过,不能拿鞭子赶着绑着人进入社会主义,mzd同志还说过:有人认为社会主义了不起,一点缺点也没有,哪有那个事?
而且,持上述“目的论”或“惩罚是为了他好”从而轻视或漠视罪犯权利者、持“法就是暴力工具论者”比如马力同志等往往都是信仰始终不渝的老共产党员,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有一定的掌握者,但往往因为时代的关系,和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重点有所不同,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是人的全面发展完全解放状态,因而那种不尊重人作为一个主体人的平等权利、坚持强调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状态并且认为这是现代社会必然和必要的思想至少是不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
这种从哲学上对抽象人的关怀结果也许就是高文同志说的道义上罪犯的权利吧。
三、现代监狱靠现代理念筑铸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多视野、多维度的,是极其复杂的,干警与罪犯或监狱与罪犯的关系也好、法律地位也好、互相态度也好都是很复杂的,不是一个“平等”或“不平等”的判断就可以完全概括的,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论,其实是代表了两种思想倾向,代表着广大监狱工作者对未来监狱走向的思考。
如何构筑现代监狱,要靠科技投入,要靠全体干警努力,关键还是要有现代监狱的理念。
(一)现代监狱是什么?或者说未来十年监狱应该是什么概念?
我们说未来十年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治框架基本成型,人们的法治观念有很大提高,在未来十年国家还没有明确宣布阶级斗争已经消灭之前,监狱肯定还有国家暴力机器的属性,它仍然和军队、法庭、警察一起镇压阶级的反抗。从国家刑事法治体系的角度,先有侦查审判,然后有刑罚,监狱仍然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构。从人的社会化角度,监狱执行着矫正犯罪人的任务,它仍然是社会化或说是强制再社会化的机构。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状态看,监狱作为国家、社会规则系统的一部分,它还是社会的一个管理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最终意义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⑨。监狱有国家的属性,它是国家机器,但它更有社会属性,国家本来是社会的一部分,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8世纪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时就指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我们国家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乃至市场经济以前,强调监狱的暴力属性是有其历史前提的,在当时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监狱参与镇压敌对阶级,执行关押惩罚的职能得到极大的强调,但即使在当时,监狱的刑罚执行、社会化、社会管理性质仍然存在。
所以更应该认为未来十年的监狱是社会的管理机构,尽管其管理方式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本身并不和阶级或暴力有必然联系,医院、学校都有强制性,不能因为有强制就是阶级矛盾,就是政治,也不能因为强制性否定其他属性。认为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就代表社会意志,进而认为国家就是社会,用监狱的国家属性取代或替换监狱的社会属性,并以此分析研究现代监狱的机理,其本身就对监狱的法律属性的否定,即把监狱纯粹看成是政治的产物。
(二)罪犯是什么人?
罪犯就是触犯刑法的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排除感情色彩,可以这样看,即社会制定一定规则,有的人行为被确认为违反了这些规则。也可以说,社会制订了一些标准,有些人的症状达到(合符)这些标准,于是被大夫断定为有病,需要住院。很多人不愿意接受这种类比,而且可以找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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